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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制膏药”是假药,法律不认“祖传秘方”

文章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14-9-3

用祖传秘方生产膏药、药丸,销售时被查获。日前,河南省鹤壁市公安局鹤山区分局以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对贺某立案侦查。

现年53岁的贺某家住平舆县庙湾乡庙湾村,家里祖传用红花、当归、川草乌等48味中草药制作膏药、药丸,主要治疗风湿性关节炎、骨质增生、肩周炎、腰间盘突出等疾病。

今年4月,贺某从平舆县老家来鹤壁市鹤山区鹤壁集镇销售膏药、药丸。5月8日,鹤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鹤山分局执法人员在鹤壁集镇鹤山街中段执法巡查时,发现贺某正在销售膏药、药丸,经询问,贺某销售的膏药、药丸未取得药品批准文号,已在该地销售20多天,每贴膏药收费20元至30元不等,销售金额约2000元。执法人员当场收缴已配置好的膏药135贴,正在配置的糊状膏药一碗,已配置好的大药丸63粒、小药丸144包。

7月10日,鹤壁市鹤山区检察院通过“两法衔接信息平台”发现该案未移交公安机关处理,通过审查行政执法卷宗,该院认为贺某在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制售药品,违反了特定的程序性规定,破坏了国家药品监管制度,其行为已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当日,该院向鹤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鹤山分局下达建议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函,建议将案件移送鹤壁市公安局鹤山区分局依法审查。同日,该案被移送公安分局处理。

贺某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并未造成危害人体健康的严重后果,为何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鹤山区检察院侦监科科长秦海霞解释说,按照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将原刑法规定的生产、销售假药罪由危险犯改为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即构成犯罪,而不要求其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造成了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现实后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均按假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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