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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露房地产档案要担法律责任

文章来源:网上转载          作者:佚名          发布日期:2014-9-4

国家层面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上月正式公布,其中在最受关注的保护个人产权信息安全方面多有着墨。昨日,广州市国土房管局也公布了由其草拟的《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地产档案对外利用规定(修订稿)》(下简称《规定》),并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根据《规定》,今后房地产登记档案的利用按照今年出台的《广州市房地产登记资料查询办法》执行。其他房地产档案按下列规定办理:

当事人(用地单位、预售单位、土地出让合同签订人、征收单位、租赁合同签订人等)提交身份证明、载明利用事项的介绍信及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可以利用该房地产档案中与其直接相关的行政办理结果和由其提交的申请材料。

利害关系人(仲裁、诉讼双方或与前款所列当事人办理的房地产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利用人)提交身份证明及与房地产事项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可以利用房地产档案中与其直接相关的行政办理结果和申请材料。

《规定》还明确,委托他人利用的,受托人应当出具载明利用标的及利用事项的授权委托书、本人和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不能提交委托人身份证明原件的,委托书应当经过公证。

在责任追究方面,《规定》提出,利用人因提交错误、虚假的证明文件骗取档案利用结果或因不当使用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而档案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因擅自扩大房地产档案的利用范围或非法使用、泄露房地产档案的内容的,同样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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