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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对执行活动有效发挥法律监督职能

文章来源:网上转载          作者:佚名          发布日期:2014-9-25

  相较于其他民事行政检察业务,执行检察监督工作开展时间较短,是检察机关的一项新业务,民诉法修改后才明确赋予检察机关监督权限。在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的“检察机关贯彻执行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发布会上,最高检民事行政检察厅副厅长吕洪涛介绍了检察机关开展执行监督方面的情况。

  据吕洪涛介绍,从目前检察机关开展监督情况看,存在的违法情形几乎覆盖了民事执行活动的各个环节,问题主要集中在财产的控制、处分、交付和分配等执行的实施环节以及执行异议、复议的审查环节。如法院的执行人员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财产控制措施,包括超标的查封,违法采取评估、拍卖、变卖等财产处置措施,违法分配、发还执行款物,违法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等。通过检察机关调研分析,出现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包括执行活动本身的复杂性,执行法律法规不健全以及缺乏有效监督等。

  近年来,随着社会各界对执行活动关注度的提高以及司法公开的推进,对执行活动的外部监督有所加强。检察机关作为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在对执行活动有效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上应该说还有更大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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