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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种情形可不随父母姓”体现法律温度

文章来源:网上转载          作者:佚名          发布日期:2014-11-3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1日表决通过关于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解释明确,公民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 考虑到社会实际情况,公民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选取其他姓氏,包括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有不违反公序 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等三种情形。

子女随父姓、随母姓还是另外选姓,对很多人来说不是一个问题,因为一个人的姓名就是一个与人相区分的符号,主要是给人们交往提供便利条件。但是,有 一小部分人,对跟谁姓、取啥名很在意,甚至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希望改下姓名,有一个属于自己的有特别纪念意义的姓名,而这样的姓名并不妨碍社会交往,也不违 背伦理秩序和文化传统,似乎也没啥不可以。正是从这个角度说,“三种情形子女可不随父母姓”体现了法律的温度。

法律是冷漠的,对任何人都一视同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也是有温度的,有人性、有人情味、有人文情怀。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 国相结合,作为实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总目标所要坚持的五项原则之一。治理国家坚持法治和德治结合,制定法律当然应该冷 热结合,执行法律当然应该依法执法和以情执法相结合。

回到选姓和取名上来。解释明确,公民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这是法律之冷;而考虑到社会实际情况,公民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选取其他姓氏,这是法 律之温度。任何制度和法律,既有严肃性,也有灵活性,符合中国国情和中国的人情。我国很多法律中都有自由裁量权的规定,这就是法律的灵活性和温度。

河北省承德县有一户人家,十几年前在贫病交加中面临困境。省内一家企业获悉后,立即动员职工捐款救助,使得这个困难家庭顺利渡过难关。 为了报答企业的救命之恩,这户人家将企业的名作为自己的孩子名字,并一直使用至今。这家企业集团的名并不标新立异,也不哗众取宠,更没违反社会公德,这户 人家用作孩子的名字,有纪念之意、感恩之情和鞭策之心,未尝不可?

当然,不管跟谁姓,无论取啥名,规范是前提。硬将“李明”改成“木子明”,给孩子起名“王A张B”或什么“斯基”、什么“科夫”之类的,那就大可不必了。“三种情形可不随父母姓”展示了法律的温度,人们在运用法律取名时,不能人为升高、肆意篡改这个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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