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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人被男人强奸,法律仍是空白

文章来源:网上转载          作者:佚名          发布日期:2014-11-20
 近日,“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其中关于猥亵罪,拟将受害对象从“妇女”改为“他人”,而对于强奸罪则原封不动。

  这意味着,草案若获通过,在法律层面,男性“被猥亵”明确须追责,但“被强奸”却没法律规定。那么问题来了,一旦被性侵,男性要拿起什么武器还击?

  案例实录

  面子挂不住 不愿对外发声

  改“猥亵罪”不改“强奸罪”

  现行“猥亵罪”规定,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草案》首次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拟将其中的“妇女”改为“他人”,这意味着,男性也可被认定为猥亵罪的受害对象。“男人终于有救 了”、“美男子可以大胆上街了”,网上调侃声音此起彼伏。

  但很快便有人发现,这里有个奇怪之处—与猥亵罪有关联的强奸罪原封不动。广州一位律师对记者说,草案若通过,那么岂不意味着男性在法律上可以“被猥亵”但不能“被强奸”?

  “深柜族”被性侵不愿公开

  2013年夏天,30岁左右的徐飞从深圳宝安出发,到罗湖一家同志酒吧玩耍。夜里他坐地铁回家,走在路上时被两个男子拉进一个小巷子里“性侵”,衣服还被抢走,狼狈不堪。但最终,徐飞选择了沉默。

  “他是一个‘深柜族’,隐藏很深,还想结婚呢,所以就不愿意公开。”来自同性恋亲友会的阿言回忆道。事情发生后,他是第一时间介入的志愿者。

  今年21岁的同性恋人士毕克分析说,男同性恋被性侵不对外发声,还有一个原因是面子上挂不住,“女性被强奸,大家只是觉得她不干净了,还抱有同情;而男人被强奸,就显得很弱,名声不太好,有损尊严”。

  志愿者想帮忙吃“闭门羹”

  据阿言回忆,那一周,他尝试用不同的方式与徐飞接触,承诺帮他找一个专业律师,帮忙报警并提起诉讼,但都无一例外地吃了“闭门羹”。

  按现行刑法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强奸的对象必须是妇女,同性性侵害不构成强奸罪。

  “认为报警没用,也是徐飞拒绝援助的一个原因。”阿言叹口气说道。

  学者调查

  男男性侵并不少见

  毕业于加利福尼亚大学洛杉矶分校的Damien来自华文同性资料中心,他告诉记者,去年美国司法部公布一份犯罪报告,在4万多起性犯罪中,有38%是针对男性的。

  目前在国内,官方并没有公布男性遭遇性侵犯的数据。而卫生部艾滋病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同性恋研究学者张北川向羊城晚报记者透露的数据表明,现实生活中,男性之间强迫性交的并不算少数。

  张北川主持过一项面对“男男”性行为者的调查,发现2000多“男男”性行为者中,9.8%曾在16岁前遭遇过成年男性实施的强迫性交,或说非自愿性交。另外一项调查则显示,成年人间的非自愿性交也是存在的。

  这些被性侵的男性,承担着感染性病的风险。阿言向记者透露,那天晚上徐飞回家后一度处于阴郁状态,“其中就有怕对方身子不干净,染上艾滋病”。

  立法说明

  修改猥亵罪

  重在保护儿童

  目前,关于刑法修正案(九)的草案,仍挂在中国人大网上征集社会意见。征求时间为11月4日至12月3日。截至11月18日1时,人大已收到超过39227条反馈意见。

  至于为什么要修改猥亵罪?在关于草案的说明中,全国人大称,针对猥亵儿童、虐待儿童、老年人的案件时有发生,社会影响恶劣的情况,拟修改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扩大适用范围,同时加大对情节恶劣情形的惩处力度。说明中并没有提及针对成年青壮男性的性侵。

  求助无门

  难立案多私了 判侮辱判伤害难判强奸

  记者查阅资料发现,男性遭遇强迫性交时,很难拿起法律之矛回击。

  2010年10月24日,深圳男保安酒后“强奸”同寝室男同事,诉至派出所后无法立案,两人只能“私下解决”。

  据《法制晚报》2011年1月4日报道,北京一名42岁的男保安深夜将一名18岁男同事“强奸”至轻伤,北京朝阳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这是国内法院首次对强奸男性者追究刑事责任。

  2013年,嘉兴一男子被同事酒后性侵,对方只是被拘留了14天。

  现实

  男性之间性暴力

  呈逐年上升趋势

  据悉,我国1979年制定的《刑法》中有“流氓罪”,其中包含了“同性性侵害”行为,但在1997年制定的《刑法》中取消了“流氓罪”,多了个“猥亵儿童罪”,但如果性侵犯的对象是14周岁以上的男子,就不能适用。

  有专家指出,在现行司法实践中,同性性侵害的行为,一般以侮辱罪、故意伤害罪或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论处,经常刑责不对称。

  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宋策告诉记者,男性之间的性暴力恶性事件呈逐年上升趋势,其社会危害性有时更甚于传统的性侵行为。此类行为被排除在强奸罪外,对主观恶性极大的加害人只是敲敲打打,要么民事赔偿,要么治安处罚,是背离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的。

  “很多时候是求助无门,就放弃了权利。”广州一名活跃的同性恋人士阿强无奈地说。

  权益得不到救济,导致一些当事人在社会中埋下“地雷”。据北京青年报报道,2003年前后男同性恋青年李义遭四男子强奸,产生报复心理连杀七人,此事震惊全国。

  国家心理督导师、广州市韦志中心理咨询工作室创办人韦志中提醒,求助无门可能会导致当事人用自己的方式“私下解决”,“比如再产生一些新的不良案件,恶意攻击他人或伤害自己”。

  尴尬

  “男男”强奸入罪

  早有呼声却难行

  事实上,呼吁“男男”强奸入罪的呼声早已存在。2005年年底,全国政协委员刘白驹在两会期间提出修改《刑法》,建议中包含修改“强奸罪”和“强制猥亵妇女罪”条款,把强行与同性发生性关系归入强奸罪,把强制猥亵同性归入“强制猥亵罪”。

  此次刑法拟修改猥亵罪,外界评价去性别化,是法律的进步。但阿强仍感到不解:“客体都是男性,为什么修改猥亵罪的同时,法律就不能同步修改强奸罪呢?”

  一名不愿具名的社会学家指出,如果“男男”之间违背对方意愿强制发生性行为被定义为性犯罪,那么等于“变相地说,男男(自愿发生)性关系就符合法律了。”

  韦志中则从心理学角度作出了分析:“在社会主流认知中,女性往往被定义为弱者,而男人则是强者,这种心理导致法律没有将‘男男强奸’框进罪行中。”

  学者

  只要是违背意志

  女对男亦构强奸

  清华大学公共健康研究中心主任景军在接受羊城晚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在成年人当中,只要是违背对方意志强制发生性行为的,不管是男对女、男对男、女对男还是女对女,都算是强奸。”

  张北川表示,总体上看,与同性性关系相关的问题,在我国仍未进入立法者的视野,这和国家性文明的发展水平有关,无论是猥亵罪还是性强暴罪,其实都应当涉及同性关系中的类似行为。打击犯罪的真正目的是减少犯罪,仅仅惩处是不行的,还需要保障相关群体人权的法律。

  卡夫卡的作品《在法的门前》中,主人公是一个乡下人,他请求卫士放他进“法”的门内,但直至终老也得不到放行。

  从某种意义上来讲,男性就好比这个乡下人。“我们渴望闯过法律的空白区。”毕克说。

  (文中的同性恋者均为化名)

  他山之石

  性侵犯罪 无论男女

  俄罗斯:对侵犯男性设有性暴力罪;


  加拿大:设有性侵犯罪,无论男女;

  美国:许多州强奸罪的受害对象不单指女性;

  英国:《1956年性犯罪法》中设有实施有鸡奸意图的侵犯罪、男人之间的猥亵罪;

  法国:1994年重订《刑法典》,将强奸罪的受害者规定为“他人”,男人和女人均受保护;

  意大利:现行刑法将强奸罪的受害者规定为“他人”,不再突出其性别角色;

  中国台湾:强迫性交罪,受害人主体包含男女,而不仅仅是指妇女和幼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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