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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行政行为套上法律笼头

文章来源:网上转载          作者:佚名          发布日期:2015-3-2

广东省政府2月28日对外发布《广东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按该规定,政府重大决策要让法律顾问提前介入,使政府各项活动全程置于法律的规范之下。

广东此举,为依法行政所必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依法治国,依法治国当然要“治”百姓,“治”社会,但更要“治”政府,“治”官员。各级政府部门在重大行政决策、重要行政行为的论证阶段,重大项目和重大合同的洽谈阶段,诉讼、仲裁案件的诉前协调调节及立案阶段,红头文件的制定阶段等,都应有政府法律顾问参与,使之全程置于法律规范之下,正是依法治国的体现。

广东此举,其意义超出了广东一地。无须讳言,这些年一些地方政府和官员法制观念还很淡薄,政府不当行政或违法行政屡见不鲜。如不能恰当使用行政权力,一碰到实际问题就以言代法,以权代法,以权压法。又如脑袋一拍就决策,结果是决策出台就与法相悖。再如红头文件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损害群众利益……此类现象不仅损害了政府形象,更凸现了基层政府法治精神的缺失。

行政行为游离于法律规范之外,反映出一些政府部门还有“人治思维”。权大还是法大,什么是越位,什么是错位,天天在讲,然而一碰到实际问题,却马上重蹈覆辙,驾轻就熟地走了“人治”老路。这个现象也再次警示我们,行政权力最容易被滥用。如何制约和规范行政权力,促使政府依法行政,把政府各项活动全程置于法律的规范之下是好招,这不仅避免政府陷入窘境,更是打造法治政府的必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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