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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全面推行立案登记制,符合法律条件当场立案

文章来源:网上转载          作者:佚名          发布日期:2015-5-5

为解决民众反映的“立案难”和“久拖不立”问题,广州市两级法院全面实行立案登记制,4日是立案登记制实施后的首个工作日。广州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向金华 介绍,实行立案登记制,有利于进一步畅通诉求表达渠道,消除诉讼障碍,全面保护当事人诉权。

据介绍,登记立案针对的是初始案件,包括民事起诉、行政 起诉、刑事自诉、强制执行和国家赔偿申请。立案登记制规定了不予登记立案的范围,明确违法起诉和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 安全、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以及其他不属于法院主管的所诉事项,不在登记范围之内。

“与现行的立案审查制相比,立案登记制对当事人的起诉不进行实质审查,仅仅对形式要件进行核对。”向金华表示,除了法律规定不予登记立案的情形外,当事人提交的诉状一律接收,并出具书面凭证。

向金华称,立案登记制的主要内容包括五个方面,其中,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一律接收诉状,当场登记立案。同时,强化责任追究,对有案不立、拖延立案、人为控制立案、“年底不立案”、干扰依法立案等违法行为,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和主管领导责任。

据统计,2014年广州两级法院受理的一审民事、行政、强制执行和国家赔偿申请达172820件。截至4月底,今年广州两级法院受理的一审民事、行政、强制执行和国家赔偿申请达67512件。

“老百姓到法院起诉、自诉或者申请强制执行、国 家赔偿,法院要一律接受诉状。当场能够判定起诉、自诉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当场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应当在法律规定期限 内决定是否立案。”向金华介绍,立案登记制同时对登记立案程序的期限作出了规定,例如对民事、行政起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刑 事自诉,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次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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