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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国家安全法律观统筹海运安全

文章来源:网上转载          作者:佚名          发布日期:2015-7-14
    建 设“一带一路”,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大战略决策。海上航运的安全,在“一带一路”战略中占有重要地位。近年来,海盗、海上武装劫持、海上恐怖袭击 等海上暴恐事件发生频繁,对国际和中国海运利益构成极大威胁,对实施海上丝路战略构成严重挑战。确保海运安全免遭海上暴力的直接措施有五种。以防范索马里 海盗为例,聘请专业安保公司实施驻船武装护卫,是确保海运安全的有效模式,不仅符合国际法,也为许多发达国家和地区法律所允许,在夯实中国海洋总体安全上 具有战略意义。在中国语境下,该模式面临法律风险,应在新型国家安全法律观的统合下,加强法律保障,与军舰(机)护航齐力协作,共同建构中国海运安全的最 佳模式,确保中国海上核心利益的实现。以新型国家安全法律观统筹海运安全,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在应对海上暴恐威胁的问题上,强 调综合思维;通过积极的国际合作、对话、磋商,为中国海运安全打造坚实的国际法保障;国家安全法律应坚持以人的安全作为海运安全立法的核心;国家安全法律 应坚持以正确义利观为指导,推进海运安全立法的发展;创新多元合作的新体制、新机制,统筹调配一切安保力量,全面提升海运安全水平;坚持平衡风险和责任, 调动有利于维护海运安全的商业、经济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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