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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不能对性暴力视若无睹

文章来源:网上转载          作者:佚名          发布日期:2015-9-11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近日初审了反家庭暴力法草案,反家暴法正式进入立法程序。

有专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建议,扩展草案中所规定的家庭暴力形式范围,纳入性暴力。

有数据显示,目前家暴中性暴力的比例是13.8%。

“性 暴力作为一种对受害人身心健康、人格尊严的严重侵犯行为,对受害人的影响和伤害比单纯的精神暴力和身体暴力都要严重。不仅对受害人身体上造成伤害,而且是 对受害人人格的漠视与践踏,导致受害人身体和精神遭受双重伤害与痛苦。”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华女子学院教授李明舜说。

李明舜指出,尽管在我国许多人谈性色变、羞于启齿,但法律要解决问题就必须面对现实,不能视若无睹。我国的反家暴法如果在家庭暴力客观表现形式上遗漏了性暴力,不仅会对性暴力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缺乏必要的尊重和保护,而且也会使这部法律的国际评价大幅降低。

据 了解,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十二条意见、第十九条一般性意见以及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暴力的宣言》《儿童权利公约》第十九条条款、第十三 条一般性意见中均提到,针对儿童和妇女的暴力都应包括性暴力。此外,很多国家都将性暴力纳入家庭暴力范畴。比如英国《1996年家庭法法案》对家庭暴力的 界定是:“个人为了控制或支配与之存在或曾经存在过某种亲属关系中的他人所采取的任何暴力或虐待行为(不论这种行为是肉体的、性的、心理的、感情的、语言 的或经济上的)。”

有专家认为,这也是为什么我国反家暴法要纳入性暴力的重要原因。

“人们都认为夫妻应该有性生活的义务,所以婚内强奸和性暴力就被忽略了。但是根据我们调查,一些遭受家暴的妇女在遭受身体暴力的同时也在遭受性暴力,所以性暴力应单独提出。”中国社会科学院媒介传播与青少年发展研究中心主任卜卫强调。

近 年来,国际社会将经济暴力列为一种新型家庭暴力形式。所谓经济暴力,即加害人对其他家庭成员实施经济控制或故意损害财产的行为,包括无理由剥夺和限制受害 人依法享有或生存所必须的经济来源,故意损害或破坏受害人财产,其结果是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权益、身体及其精神的多重损害。

多位专家认为,经济暴力目前不宜列入反家暴法所规定的家暴类型中。

“鉴于经济控制的情形比较复杂,与每个家庭的经济状况、财务管理方式等具体情况密切相关,且公众理解与接受需要一个过程,此次立法可以暂时不列入。”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夏吟兰说。

北京工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教授张荆认为,经济暴力涉及的很多内容与我国民俗和传统息息相关,而且不易鉴定。“我并不认为国外的、先进的反家暴经验都需要照搬,就我国现阶段而言,经济暴力列入反家暴范畴比较难以实施,其范围、定义、数量等都不好衡量。”张荆解释说。

中国人民大学客座教授唐新波认为,经济暴力是个比较模糊和复杂的概念。在一个家庭中,要达到什么样的标准才能构成经济暴力、这种暴力是否可以损害到人的身体和精神、如何计算它的损害程度,这些都难以规范。

唐新波认为,经济暴力更多是属于社会道德领域要考虑的问题,以法律来规范反而适得其反。当然,如果其达到了“虐待罪”的成立标准,根据刑事公诉和民事自诉的形式是可以追究加害人的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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