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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杀人免刑的法律现状应改变

文章来源:网上转载          作者:佚名          发布日期:2015-10-22

  3名中小学生入室抢劫至小学宿舍楼,持木棒殴打一名52岁女教师,并用布条堵住其嘴巴,终致女教师死亡。10月18日下午,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发生一起“未成年人杀死女教师”恶性事件。

  惊天血案,不担刑责。只是因为这些嫌疑人,是十来岁的孩子。他们会被送往工读学校,而他们依然被舆论昵称为“熊孩子”。这样的结果,合法,却悖逆情理。可是,“法不外乎情”,人命关天的血案,罚单就该如此绵柔吗?

  《刑 法》对刑事责任的年龄,是如此安排的:14周岁以下,绝对不承担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仅对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 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承担刑事责任;16周岁以上,应该承担刑事责任。问题是,按警方的通报,三名未成年人事前“预谋”到小学对在校教 师实施抢劫,先将被害人李某云叫出宿舍,持木棒对李某云进行殴打,并拖至卫生间用布堵住李的嘴巴,致被害人李某云死亡;然后将李某云的手机及2000余元 现金抢走。事前细致预谋,事中残忍冷酷,事后老练狡黠——这当真还符合《刑法》对“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推定与保护?

  这些年,少年暴力 案件频发。仅以今年6月为例:6月21日傍晚,一段“浙江庆元初中生暴打残害一小学生”视频在网上曝光;6月22日,又一起名为“网曝江西永新县女初中生 打架”的视频在微博广泛传播;6月24日,@江南都市报V微博发布了一段视频,曝光江西南丰县初二女生暴打初三学生……早在2013年11月,中国预防青 少年犯罪研究会副秘书长路琦就曾介绍,在发生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中,14岁至16岁年龄段所占比重逐年提升,至2013年已突破50%,未成年人犯罪呈现 低龄化趋势。主观恶意、情节残蛮、后果恶劣——却恰恰因为年龄的门槛,在刑责层面,有了黄马甲,有了免死金牌。

  道德不能解决问题的时 候,法律就不能袖手旁观了。何况,我国首部刑法典颁布至今已近30年,今日的“未成年人”,与数十年前的“未成年人”已然不是一个概念。有测算称,青少年 发育比20年前至少提前了2至3年,心智成熟程度明显提高。再以14周岁作为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不啻于为低龄刑事犯罪提供了庇护所。我国刑事制度对少年犯 罪强调了保护,可如何不骄纵未成年人之恶,显然缺乏有效的兜底手段。国际惯例而言,即便是人道主义至上的西方司法,亦没有对青少年霸凌网开一面,比如在美 国,校园暴力重到可判终身监禁。

  尽管徒法难以自行,但,是时候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下限了。对未成年人来说,这是惩戒,也是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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