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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执行法律才能杜绝“重复处罚”

文章来源:网上转载          作者:佚名          发布日期:2015-11-15

执法部门应立足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切莫陷入“以罚代管”的窠臼。

11月11日,李女士联系海峡网,诉说了她的郁闷经历:6月的违章,竟然等到10月才收到违章提示短信,查询违章记录,竟然发现自己连续违章3次,而且是同一个地方,同样的违章行为。记者调查发现,大部分城市都有在同一个路段车主因同一个原因被重复处罚的事件。

我国的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从这方面而言,交警部门虽然最终是告知了,但却姗姗来迟,其实已经涉嫌程序违法。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信息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后三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 社会提供查询;并可以通过邮寄、发送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公安部在2007年颁布的《关于规范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中 也规定:监控资料录入道路交通违法管理信息系统后,应及时将监控资料记录的机动车类型、号牌、违法信息的查询方式以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及填发的日 期等,通过邮寄、声讯电话、手机短信等方式告知机动车所有人。但文件中并没有具体的时效限制。因此,各地交警执行中基于“对于告知违章违规行为的时效没有 明文规定”、“短信通知只是作为非现场违规处理的辅助手段”以及车辆年检的时候也会告知等因素,并没有严格执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具体 期限要求。这也就是各地“最牛违章车辆”屡屡见诸报端以及一些驾驶员蒙受“不白之冤”的主要原因了吧。

法律要求与实际执行不一致,让车主很受伤,类似的事情出现了多起,应该引起相关部门的警醒。特别是对于机动车违章,执法部门应立足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及时通知被处罚人,切莫陷入“以罚代管”的窠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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