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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

文章来源:网上转载          作者:          发布日期:2009-11-4 15:28:0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

  债权人会议由依法申请债权的所有债权人组成。破产企业债权银行总行或分(支)行派人参加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在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债权人会议的主要职责是: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确认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及其数额;讨论通过和解协议草案;审阅清算组清算、审计和评估报告;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其职责概括地说是一权、三案、三报告)

  《意见》24、人民法院召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时,应当宣布债权人资格审查结果,指定并宣布债权人会议主席,宣布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及其他有关事项,并通报债务人的生产、经营、财产、债务的基本状况。

  《破产法》第十五条 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是:

  (一)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确认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及其数额;

  (二)讨论通过和解协议草案;

  (三)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

  《意见》23、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主持,以后的债权人会议由会议主席主持。

  25、债权人会议主席召开债权人会议,应在发出通知前三日报告人民法院。

  27、召开债权人会议,召集人应在开会前七日(外地应为二十日)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目的等事项通知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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