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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欠薪须用足法律手段

文章来源:网上转载          作者:佚名          发布日期:2015-12-13

令人遗憾的是,在现实中虽然欠薪案件呈常发、多发的态势,但真正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并不多。

据《人民日报》)报道,人社部日前召开2016年春节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视频会,要求大力清理欠薪,努力做好春节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确保农民工按时足额拿到应得工资。

部 分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是个老问题了。近年来,虽然采取了一系列治理措施,但实际情况并没有得到根本的改善,欠薪问题从工程建设领域向加工制造业、采掘业 等其他领域扩展的势头明显,案件多发,金额上升,严重侵害了员工的利益,影响了社会的稳定。究其原因,一方面与经济发展的正常规律有关,部分企业经营困 难,效益下降,另一方面也与对欠薪行为的惩治不力有关,个别企业恶意拖欠员工工资,却未受到应有的惩处,导致其有恃无恐,而且形成了不良的示范效应,影响 恶劣。

对欠薪行为惩治不力,与治理欠薪的机制有关。按习惯的做法,企业发生欠薪事件 后,劳动监察部门一般会引导企业员工申请仲裁或诉讼,再由法院强制执行。这是处置欠薪的常规做法。但在现实中,这一做法存在着处置时间长、效果不佳等问 题,既无法快速有效地保障员工的利益,也无法对无良企业主产生足够的威慑。按照法律有关程序的规定,一个案件从仲裁到诉讼再到强制执行,即使开通了所谓的 绿色通道,仍有可能历时数月甚至数年。更为关键的是,法院在办理欠薪案件的过程中,由于职能所限,难以解决证据收集、财产查控、人员查找等障碍,使得办案 的力度和效率受到影响。比如有些企业主“逃而不匿”,法院能够通过电话联系上企业主,但其拒不到法院配合调查,更不主动提供企业的财产情况和财务账册。

对 此,需要更强有力的措施来化解这一困境。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纳入了刑法。2013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相关司法 解释,进一步明确了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犯罪的法律适用标准。刑法修正案(八)和司法解释的颁布实施,有效打击和震慑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违法犯罪行 为。令人遗憾的是,时至今日,在现实中虽然欠薪案件呈常发、多发的态势,但真正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并不多。据一家基层法院的统计,三年来该院共办理民工欠薪 案件300多件,标的达数亿元,但启动刑事追责程序的仅两件,占比极小。

这一方面与执 法部门观念有待转变有关,常常习惯于用传统的方式来解决欠薪问题,而不习惯用新方法来处置欠薪案件,使得很多案件止步于行政处理和司法民事程序处理。另一 方面,也与办案部门之间的衔接不畅有关。对此,今年初多个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进一步完善劳动保 障监察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通知明确,欠薪事件发生后,劳动监察和政府其他职能部门应当出具责令支付工资的决定书,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决定的, 可直接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对企业主和主要负责人进行侦查。

这 一方式的好处在于,一旦案件进入刑事侦查程序,就可通过技侦手段查找企业主及其财产,有效控制企业财产和财务账册,不让企业财产流失,相比于法院的处置, 对企业主产生的威慑力将大为提高。这是解决欠薪问题最强有力的方式,面对越来越多的欠薪案件,这应成为职能部门解决欠薪问题的首选,这样或可起到釜底抽薪 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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