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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者更应懂得敬畏法律

文章来源:网上转载          作者:佚名          发布日期:2015-12-24

    前天又有一起冤案引发人们关注。

    2002年,云南昭通幼儿园发生一起投毒案,一名2岁幼儿死亡。幼儿园17岁的保姆钱仁凤被认定与园长不和而投毒。当年,经昭通中院及云南高院审理后,钱仁凤被判处无期徒刑。

    在狱中13年后,前日下午,经云南省高院再审理,因证据不足,仁凤无罪释放。

    就如人们能够想像到的,在新闻曝光中,钱仁凤哭诉曾遭刑讯逼供,“我不承认,他们就让我跪在地上,跪了七八个小时。还脱下黑皮鞋打我的脸,皮鞋的跟有点高。”而律师疑虑重重,为何在刑讯当中,有三名刑侦警察做假证,冒签钱仁凤的笔录签名。

    刑讯逼供和做假证,都触犯了法律。作为警察的执法者不会不知,但事情仍然如此发生。

    冤 错案的发生有很多原因,寻找真凶就像破解一道难题,从概率上来说,差错总会有。诸多原因中,最不可容忍,也本能规避的,是执法者本身的守法程度。在呼格 案、聂树斌案,赵作海案,包括这一起钱仁凤案中,“刑讯逼供”屡屡出现。事实上,《刑法》247条即刑讯逼供罪,主体就指向执法者。

    执法者手中,不但是活生生的性命,也是滚烫的法律权利。无论是否主观意愿,随意行使执法权力都是可怕的。

    钱仁凤入狱时17岁,只有小学四年级文化,在狱中,她自学法律知识,五年才学会写上诉书。她出狱时说了一句话“我觉得一个人既然做错事了,就应该负担责任,小老百姓是这样,警察也是这样,自己要承担自己该负的责任,这才是公平。”这话很朴实,也有很深的道理。

    前天还有一件热点新闻。山东枣庄有一对“车震”男女,被特警衣着的执法者敲窗执法,手持警棍粗暴讯问。昨天,警方回应,执法的是辅警,已被拘。而当事男女并不承认“车震”。

    在这场高口传性的传播中,更多网友质疑,“车震”违反了哪条法律?即便伤风败俗,或有其他感情纠葛,那也轮不着特警管啊,不但特警管不了,什么警也管不了,因为法无禁止便可为。

    退一步,如果真是辅警,那穿特警衣服,违法一,协警本无执法权,粗暴执法,违法二。其次才到“车震”该不该执法的问题本身。

    与之前夫妻看黄片被拘的讨论比起来,这一次网友表现了明确的法律意识,能清晰地看到法律的边界,也懂得敬畏法律,甚至超过事件中的当事警察。

    在这条新闻的评论中,有一句话很好,跟钱仁凤的话一样朴实而正确:执法者首先要学会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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