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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机构法律意见首次写入判决书

文章来源:网上转载          作者:佚名          发布日期:2016-1-28

昨天,记者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获悉,该院针对一起专利公司诉国家商标局案件的争议焦点公开向社会机构征求意见,并完整将征求意见写入判决书,这在全国尚属首次。

案情:代理机构注册商标遇阻

2014年8月,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申请注册“上专”“SPTL”“上专及图”“SPTL及图”等8件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项目为培训、实际培训(示范)、安排和组织专题研讨会、计算机软件咨询、工业品外观设计等。

2014年9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该申请有违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有关“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的规定,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上海专商所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商标局受理商标注册申请。

问计:征询高校等五家机构意见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认为《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理解与适用是案件审理的焦点。

业内人士表示,由于商标代理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商标代理机构恶意抢注他人商标现象屡屡发生。因此,我国现行商标法增设了商标代理机构注册商标的限制条款。

为妥善处理此类案件,知识产权法院向相关研究机构征求意见,并先后收到来自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西南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律与政策研究院、中国政法大学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北京务实知识产权发展中心五家机构的反馈意见。

各机构的意见分为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应严格循序文义解释,另一种则主张进行立法目的解释。

判决:征询意见全部写入判决书

根据法律解释的基本原则,对法律条文的解释应当首先进行文义解释,其他解释都需以文义解释为基础。由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最终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社会机构对法律条文的意见,能够帮助合议庭更加深刻地理解和适用法律,对合议庭办案有一定的参考作用。”该案主审法官芮松艳说。

在此案的判决书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完整地将五家研究机构的意见全部列出,毫无删减,这在全国尚属首次。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所长蒋惠岭称,这一做法 展现了公开、透明、专业和民主。安杰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何菁认为,知识产权案件涉及到的不仅仅是当事人,有时甚至是整个产业的问题,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开 考虑社会意见并写入判决,该创新极具社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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