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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内容能成为法律证据吗?

文章来源:网上转载          作者:佚名          发布日期:2016-2-29

   随着移动社交网络的发展,微信成为不少用人单位和年轻员工的主要交流工具,但在劳动纠纷发生时,微信聊天记录能成为有力的法律证据吗?

   近日,记者从深圳法律界人士了解到,以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的案例越来越多,微信聊天记录归属电子证据种类,可以作为辅助证据。但电子证据在取舍和认证上存难点,市民在运用时仍应注意收集能增强电子证据的其他证据。

   以微信为证据的案件越来越多

王女士(化名)原本在深圳一家公司工作。近日,公司调整王女士的工作地点,准备将她调到外地分公司工作,但是王女士被告知,因为调离岗位后,从事工作不一 样,薪资应该进行相应的调整。王女士和公司主管都是通过微信交流此次调岗事宜,主管也通过微信传达了调岗的通知。王女士不同意公司的调岗安排,双方的劳动 纠纷由此产生。在申请劳动仲裁时,纠纷的焦点在于,用人单位拒绝承认曾向王女士下达过调岗的通知。最终,王女士提供了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目前,该劳动 纠纷仍在处理当中。

   微信无法作为劳动关系确认的单一证据

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陈伟长期从事劳动法的研究,他告诉记者,在该仲裁案件中,虽然目前还未确定王女士的微信内容能否作为证据被采纳,但随着 社交网络发展,这种以微信内容作为证据的案件越来越多。在他处理的劳动纠纷中,已出现了多起涉及微信内容证据的劳动争议案件,所要证明的内容囊括了劳动关 系的建立、变更、终结,以及入职时间、岗位工资、辞职原因、加班与否的认定等方方面面,当事人多以年轻员工为主,他们都会提供微信聊天截屏作为证据。“如 果在双方都没有争议的情况下,微信内容是可以作为审理案件的依据。”陈伟说。

   在采访中,记者也碰到一些案例,员工和用人单位迟迟未能签订劳动合同,员工和管理层之间经常用微信进行沟通交流。产生劳动纠纷时,有的员工试图用微信内容证明自己日常是接受公司管理层的管理,以此证明彼此劳动关系。这种情况多出现于网络技术人员中。

“在证明双方劳动关系方面,微信聊天内容也不能作为单一的证据,因为按照劳动部2005年第12号文件规定,劳动关系的认定具有三个标准:用人单位和劳动 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 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这三项内容是无法在微信中体现的,微信只能作为辅助证据。”陈伟说。

   微信证据举证认证存难度

“微信内容实际上是属于电子证据。”陈伟解释,当前电子证据的种类早已从早期的电子邮件、手机短信逐渐扩展到微博、微信、QQ聊天记录、电子考勤数据等各 种形式。虽然电子证据越来越多地出现在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但实践中对于这些证据的取证、质证、认证仍然存在诸多难点。电子证据存在修改等可能性,就证明 效力而言,如果双方有一方不承认微信聊天内容,提出一方就必须举证交流对象的身份,比如,员工得证明交流对象就是用人单位的管理层以及和本案的关联,如果 劳动者无法对此进行证明,这对证据的证明效力是有影响的。

采访中,有不少法律界人士表示,大多情况下,提供电子证据一方会通过公证、鉴定、证人辅助作证等形式对电子证据予以补强,但由于缺乏明确的电子证据认证规 则,部分公证、鉴定存在瑕疵缺漏,这些都增加了法院对电子证据认证的难度。陈伟说,和其他书面证据相比,目前,微信等电子证据还是存在一定的瑕疵,建议劳 动者在劳动维权过程中尽可能收集书面证据材料,才更有力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但是,法律界人士也提到,随着社交网络的发达,微信聊天记录作为一种新型的证据形式,应当得到广泛运用,司法机关包括法院应该通过各种形式,包括司法解释的形式,对于微信能否作为证据以及采用的条件,制定相应的标准或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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