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吴某,男,52岁,水口山有色金属有限公司销售分公司业务员。2012年3月12日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被常宁市公安局刑拘;同年4月18日批捕;期间,辩护人向检察机关出具了吴雄不构成犯罪的材料和法律意见书,同年11月28日取保候审;2013年3月23日改变管辖由常宁市检察院以受贿罪立案侦查,同年12月12日以吴雄犯受贿罪移送起诉。2015年2月11日一审以吴雄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三缓四(见【2013】常刑初字411号判决书);吴雄不服判决,以一审程序违法、事实不清提起上诉,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开庭审理,认为上诉理由存在,于2015年7月9日裁定发回重审(见【2015】衡中法刑二终字第103号裁定书);重审阶段,辩护人和当事人为了让审委会成员了解案情,拿着辩护词逐一汇报,2016年2月4日常宁市法院重审后对其免于刑事处罚(见【2015】常刑重初字第02号判决书)。
辩护人认为,本案经过漫长的四年,案情逐渐得到澄清,但尚未完全澄清,辩护人层鼓励当事人继续上诉,可当事人认为已四年没上班感到力不从心,不打算再上诉,辩护人只好尊其自便。
为澄清是非,精确维权,辩护人在上诉审和重审阶段义务提供了法律帮助,看到当事人露出了笑容感到无怨无悔!
感谢两级法院能不断纠错。
吴某涉嫌受贿重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湖南溥天律师事务所继一审、上诉审后再次接受吴某的委托并经其指名滕淑芝律师为其涉嫌受贿一案的辩护人,现辩护人根据本案事实,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采纳。
一、程序违法
1、吴雄2012年3月12日被刑拘于常宁看守所,第三天转移多个羁押地点,20多天过去后仍不愿把羁押地点告知其家人,苦苦找寻多个看守所后,在南岳看守所找到他时已遍体鳞伤、面容憔悴……
2、常宁市公诉部门因案件证据处于胶着状态,曾二次退侦并二次报请衡阳市检察院研究(分别于常宁检察长更换前、后),二级检察院二次研究认为证据不足,作存疑不诉(见检察卷)……
3、检察机关不仅迟迟没有作出不诉决定,而且将此案转由常宁市反贪局重新侦查,这于法无据。
4、审讯方式违法。吴雄诉说“检察机关连续审讯20多个小时,强迫我承认受贿26000元,不按他们的意思说就收押,没办法我只好顺从…”,可见,吴雄供述的真实性令人堪忧!
5、侦查、审判严重超期。这个案子并不复杂,涉案人员均到案。至今历时近4年之久。程序上的违法,必然导致实体上的违法。
二、指控吴雄受贿与事实相悖
吴雄收受杨静恩款项17万是代理费而非赃款。吴雄按300元/吨收得的款项并非全部或大部分归个人所有,而是包含为杨静恩支付运费、装卸费、加班费、办理环保手续和支付中标的相关费用。
1、今天3个证人(装卸工、运输工、管理员)出庭分别证明了:他们为湖南桃江板溪锑品矿冶厂杨静恩装卸、跑运输、加班的工资、运费、误餐费等都是吴雄支付的。
2、公诉机关的指控自相矛盾。一方面认定吴雄为杨静恩垫付的3万元是代理费,予以核减;另一方面又否认是代理费,认为被代理人支付给吴雄的减除吴雄垫付的3万元余下的是贿赂款。其实无论是吴雄垫付还是由杨静恩先行支付给吴雄,都是用于为杨静恩办事,性质是一样的。为何会变成受贿呢?
3、杨静恩多次证明支付给上诉人的款项属于代理费。
(1)湖南桃江板溪锑品矿冶厂法人代表杨静恩,在接受公安机关的几次询问中无一吻合。首先讲是代理费,也讲过是为之垫付的费用,还讲过是好处费。
(2)检察院公诉部门去调查时,他说是代理费(已质证)。
(3)初次庭审时他虽没有出庭,但他发短信给承办人,清楚地说明是给的代理费(见一审承办人意见和短信内容)。
4、刘晴文也多次证明杨静恩支付给吴雄的款项是代理费。
(1)刘晴文曾主动找到辩护人,清楚地告诉辩护人,他在深圳忙业务期间,是他要吴雄替他办事并收代理费,并说吴雄还欠他4万元代理费用没有给他(已当庭质证)。
(2)刘晴文因吴雄欠其代理费曾在松柏法庭提起民事诉讼,此案正在审理过程中【见传票和常宁市(2014常民二初字第79号裁定书)】(已当庭质证)。
5、吴雄的行为不但没有给企业造成分文损失,反而给企业增加了几万元利润。
三、相关人员均没有追究刑事责任
1、如果吴雄构成受贿,可司法机关没有认定杨静恩行贿,仅仅把他作为本案证人。
2、刘晴文拿杨静恩的代理费没有被认定犯罪。
3、吴雄的科长刘坚是同一个案子,只不过是另案审理的,此案通过证人出庭作证,庭审后调查蒋瑾瑜,审查同步录音录像(排除非法证据),查清了刘坚拿钱是为之协调关系,最终判免于刑事处罚(见常宁市2013常刑初字第35号判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七十八条第三款“ 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法庭对其证言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的,该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据此今天刘晴文、杨静恩均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应对他们之前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证言不予采信,但刘晴文起诉吴雄索要代理费的书证、杨静恩主动发给初审承办法官的短信是在没有任何外界因素影响,出自内心表现出来的行为,应依法采信。
辩护人认为今天庭审已经查明了真相,恳请人民法院依据今天庭审中调查的事实,宣告被告人吴雄无罪。谢谢!
辩护人:湖南溥天律师事务所
律师 滕淑芝
2015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