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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所有权在法律调整上公法不能缺席

文章来源:网上转载          作者:佚名          发布日期:2016-3-21

据最高法消息,3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和重庆大学法学院共同举办的"我国矿业权流转理论与司法实务学术研讨会"在重庆举行。最高人民法 院副院长江必新、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张文显、重庆大学校长周绪红出席会议并致,重庆大学党委书记周旬出席。

江必新说,矿产资源是一种重要的自然资源,矿 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既是破解资源瓶颈约束、保护生态环境的首要之策,也是构建"五位一体"总体布局、践行五大发展理念的应 有之义。希望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汇集智慧、凝聚力量,促进矿业权流转领域的法学理论繁荣和司法实践创新。

研讨会上,江必新就关于矿业权流转纠纷案件审 判工作的思考作主旨发言指出,矿产资源具有耗竭性、稀缺性和不可再生性,矿业权兼具民事物权和行政特许的法律属性,矿业权流转纠纷案件往往涉及多方利益主 体,公私法交融的特点突出。矿业权流转纠纷案件的审理应遵循保护矿产资源依法流转、维护市场秩序和交易安全、保障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促进资源节约和环 境保护等原则。

江必新强调,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具有公产性 质,在法律调整方面公法不能缺席。现代公、私法具有相互融合贯通的趋势,矿产领域的私权保护同样需要公法的介入。矿业权具有特殊的法律属性,其权利行使应 考虑资源利用的代际公平、生态环境的高度关联和物尽其用的价值衡平,设定科学、合理的流转条件,用最严格的法律制度规范矿业权流转。法律行为的效力内容包 括确定力、拘束力和实现力,应遵循法律行为的基本理论,准确界定和正确认识未经批准的矿业权转让合同效力认定问题,解决矿业权流转司法实践中的突出问题。

江必新强调,审理矿业权流转纠纷案件,要注重 树立产权保护意识,顺应自然资源产权制度改革趋势,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加强行政监管,维护矿产资源市场流转秩序;要坚持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将保护生 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作为裁判的重要因素综合考量,促使矿业权的行使符合生态文明建设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张文显在致辞中强调,从法理学的角度,矿业权流转理论与司法实务应着重解决矿业权的权利性质、权利来源及其与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关系等基础性问题,确保物有其主、物尽其用、物畅其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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