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人们动物保护意识的不断提高,放生现象不断增多,由此引发的各种问题也不断涌现。
业内人士认为,盲目放生无异于杀生,危害放生动物生命的同时也破坏了当地生态平衡,造成人兽冲突,相关法律空白亟待填补,引导公众科学放生。
放生已有相关法规“当前,我国民间野生动物放生活动日渐增加,这反映出社会各界保护野生动物的良好愿望。” 国家林业局有关负责人在接受解放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但由于这类活动大多没有按法定程序进行科学论证,从而导致了一些问题:
一是放生野外的野生动物因不适应放生地气候条件,无法生存繁衍,实际上变相造成野生动物资源的损失;
二是放生野外的野生动物不是放生地原生物种,在放生地人为造成外来物种入侵,给当地自然生态系统带来潜在危害;
三是放生野外的野生动物未经检疫,存在传播疫源疫病的风险,有的放生物种甚至给当地人身安全构成威胁。
其实,对于部分“放生”行为,我国有相关法律法规。《北京市湿地保护条例》第31条对“放生”行为予以行政处罚的要件为未经批准、外来物种、湿地保护范围内。
农业部的《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禁止放流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生物物种,其中包括外来物种等,但未明确处罚办法。
值得注意的是,因外来物种具有适应能力强、繁殖能力强、传播能力强等特点,在非湿地保护范围内擅自放生外来物种仍被禁止。我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 例》第23条规定,外来野生动物放生单位应向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科研机构科学论证后,报国务院林业主管行政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批准。
然而,放生非外来物种,如动物保护志愿者或组织大量放生狗、蛇、鼠等本地物种,虽未破坏生态系统,但对公众人身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我国尚无专门管理规定予以调整。
问责处罚缺少法律依据
在此次北京怀柔放生事件中,村民彭玉春在报案时便询问了咬死的鸡如何补偿的问题。执法人员的答复是如果是养殖的狐狸,不符合补偿条件,不能给予补偿。
“即便找到了放生者,对其问责和处罚也缺少法律依据,对村民的损失只能通过民事赔偿。”北京市园林绿化局执法大队队长孔令水说,由于我国在放生方面尚存法律空白,也造成了执法被动。
中国科学院动物研究所研究员蒋志刚认为,近年来野外放生事件增多,值得引起重视。“一方面放生动物都是人工饲养的,通过选择性育种形成了特定品系,这些 动物根本不具备野外生存能力,另一方面越来越多的人在缺乏相关知识的情况下跟风放生,只会让养殖放生动物的情况增多,适得其反。”
北京 林业大学生态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杨朝霞认为,我国亟待健全放生相关法律法规、建立规范放生的程序。“为了动物、自然环境和人类的和谐发展,必须对物种进行科 学论证,在放生时机、环境都符合条件时才能放生。放生数量也应控制在环境承载能力之内,大批量放生将造成恶果。”
以北京为例,目前园林绿化执法部门所掌握的放生组织约在40个。孔令水认为,在健全相关法律的基础上,应调动公安、网监力量,对线上组织非法放生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当前多起盲目放生事件已造成人员恐慌、环境污染及更多的社会问题。盲目放生是一种社会责任感的缺失,也是社会大众群 体秩序感缺失的行为。建议相关部门尽快制定地方性动物放生管理条例;内容包括本地生态系统的允许放生物种、申请放生的程序、动物放生的管理协调机构、规模 性放生活动实行申报制度、相应的奖惩机制、违法放生的法律责任等;可将科协、动物保护站作为放生活动的专业业务指导保障机构,实行由城市落实至社区、由农 村落实至村镇的网格化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