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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制的谣言应有法律特征

文章来源:网上转载          作者:佚名          发布日期:2016-4-27

  谣言是人类社会的一种普遍现象,它随着人类历史的产生而产生,并伴随着人类历史发展而演变。但是,对于什么是谣言,人们往往只是在日常语言意义上去使用,并无一致的认识。对此,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安平在《政法论丛》上发表题为《谣言可规范概念的探讨》的文章中指出:

  谣言概念在日常语言意义上是指某种虚假的传言或者是没有事实根据的传言。但是,在日常语言意义上,它就与神话传说、宗教信仰、寓言和科学假说在信息内容的真假上并无不同,因而很难区分。

  谣言之所以不同于神话传说、宗教信仰、寓言和科学假说,就在于谣言既有描述性特征,还有评价性特征,它是人们用来贬称虚假的或者是没有事实根据的某种传言。而人们之所以对谣言作“贬称”,乃是因为谣言导致了某种不可欲求的后果。

  因此,一个受制于法律规范的谣言,必须是一个基于谣言传播者的故意,并且造成了危害后果的虚假的或者是没有事实根据的传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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