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勤记录无员工签字,没有法律效力

文章来源:网上转载          作者:佚名          发布日期:2016-5-12

  如果在考勤记录上没有员工签字,作为“呈堂证供”还有没有效力?上班第一天就受伤,还没来得及签合同,劳动关系是不是就不存在了?用人单位变更 考核标准,劳动者是不是就要“吞下”于己不利的考核结果?本月是“五一劳动法律宣传服务月”,昨天,省市总工会联合在新街口开展了大型广场咨询服务活动。 市总工会法律工作部也公布了部分法律援助典型案件。

  【案例一】

  上班第一天就受伤,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案情:韩某经人介绍在南京某公司工地工作,2014年6月5日是第一天上岗,未签订劳动合同。上午8时左右,韩某在工地受伤,公司未在法律规定 时间内申报工伤认定,且未签订劳动合同,造成韩某无法申报工伤。去年2月,韩某到区总工会申请法律援助,并向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去年7月,法院判 决韩某与公司自2014年6月5日起存在劳动关系。

  评析:本案争议的问题是,韩某与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法援人员认为,韩某在被告提供的工作场所劳动,所提供的劳动是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 虽然因为是第一天上班,韩某没有及时与被告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但被告已为其安排了具体工作,且告知其上下班时间,要求其遵守被告各项规章制度,因而,应 认定韩某与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案例二】

  用人单位变更考核标准,考核结果作不作数?

  案情:28岁的孙某,是来宁务工的女性农民工,去年9月20日应聘到南京某投资管理公司工作,约定试用期至去年12月20日。去年12月16 日,她被用人单位以“未完成考核、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因用人单位拒不发放12月份的工资,孙某至南京市总工会求助。今年1月,市劳动仲 裁委开庭审理此案,裁决用人单位需向孙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并补发2015年12月工资。

  评析:本案争议焦点是用人单位的试用期考核标准是否适用正确的问题。用人单位在去年11月26日新出台了《各级招聘人员绩效管理暂行办法》,并 依据该办法认定孙某业绩不合格。然而,按照该公司旧版考核办法,孙某业绩为优秀。市总工会维权律师认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评价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订立时的 标准来进行,不能按照新标准来考核过去的劳动成果。该投资公司的做法既没有事实依据,也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属于违法行为。

  【案例三】

  考勤记录员工不签字,有没有法律效力?

  案情:2013年11月,郑某与南京某经纪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至2016年11月,试用期6个月。2014年12月,郑某向公司提出离职申请,并提出要求被告支付2013年11月至2014年11月的加班费23850元及双倍经济赔偿金等诉求。

  通过法援人员不懈努力,法院判决该公司支付郑某2014年1月至11月延时加班工资、休息日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合计19365.5元,以及经济补偿金3600元。

  评析:本案中,郑某对自己认为的存在延时加班以及休息日、节假日加班情形进行了初步举证,被告负有提交加班事实不存在或已通过合法有效方式予以 调休处理证据的举证责任。虽被告提交了书面考勤记录,但原告以没有签字为由予以否认,被告未提交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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