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刘先生致电党报热线:我们夫妻生活了一年多,现在因感情不睦性格不合即将离婚,但是女方一定要求10万元青春损失费,请问有无法律依据?
党 报热线回复:记者咨询了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费桔章。他解释,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关系应在双方完全自愿的基础上建立,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夫妻双方 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 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有些女性婚姻当事人认为,在较短的时间内结婚,又在较短的时间内离婚,觉得自己作为女性是“亏”了,因此在离婚时要求男方应当给予一定的青春损失赔偿,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按照现行《婚姻法》的规定,婚姻损害赔偿只有在家庭暴力、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况下,法院才能判决过错方给予赔偿。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不会判刘先生承担青春损失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