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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协议在离婚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文章来源:网上转载          作者:佚名          发布日期:2016-6-6

市民张女士咨询:夫妻二人婚后育有一女,因性格不合,双方常为家务琐事争吵,为 此,女方曾向法院申请过诉请离婚,后经慎重考虑撤回了起诉。之后,二人就财产及子女抚养问题签订了一份协议,协议约定:如女方再次提出离婚,双方的婚姻关 系即结束。所有婚前婚后财产均归男方所有,婚生女也由男方抚养,女方不得有任何异议。然而协议签订后,夫妻双方的关系并无改善,女方因遭到男方殴打,在一 年后再次诉请离婚。女方认为之前的协议是在被胁迫的情况下签的,并非自己的真实意愿,因此希望能够抚养婚生女并按法律规定进行财产分割。男方表示同意离 婚,但仍然坚持按照协议的约定确定财产归属及婚生女的抚养权。该协议是否存在法律效力?

回复:昆区白云司法所的工作人员解释,虽然夫妻可以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及婚前财产作出约定,但这种约定不得以违法条件为前提。按照民法通 则的相关规定,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如果所附条件违背法律规定,则该民事行为无效。关于财产以及子女归属问题的协议以女方提出离婚为前提,违背了《婚姻法》关 于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婚姻双方及其他任何人均不得通过对他人人身或财产的限制来干涉他人的婚姻自由,且双方约定离婚时子女一定要由男方抚养的约定也与法 律规定的原则不相符,因此该协议属无效协议。男女双方可以就财产分割问题进行协商,还应就婚生女的抚养权达成协议。如果双方未能就离婚后婚生女的抚养问题 达成协议,可以通过起诉,法院会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当事人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对 婚生女抚养及相关的探视等问题作出判决。

同时,如果当事人不是以尚未发生的将来女方提出离婚为条件达成所谓的离婚协议来限制女方的离婚自由,而是确实在女方提出离婚之后,双方在完全平等自 愿的基础之上,就财产归属和婚生女抚养权达成以上协议,因不违反法律规定,协议应当有效。反之,如果在男方提出离婚之后,双方也可在平等自愿基础上,就财 产归属和婚生女抚养权达成协议,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这种情况下协议也应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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