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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津贴”不成为“纸上权益”需法律发威

文章来源:网上转载          作者:佚名          发布日期:2016-6-13

进入6月,不少地区迎来夏季高温期,高温津贴也进入发放时间。记者注意到,目前全国至少已有28个省份明确了津贴发放标准。而本月,全国范围内也将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高温津贴发放情况被列入其中。

高温来了,高温津贴也来了,话题一样,结果雷同,执法一如既往地无奈。只不知道何时才能得到彻底改变?想必每年都有不少劳动者拿不到高温津贴,职能部门能否通过调查给公众一份调查报告?

根据2012年修订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 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按照《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 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看这个“规定”,我们就知道高温津贴发放必然是软弱无力的。什么叫“应当”?难道还有“不应当”?什么叫“适时”?谁来规定 “适时”?“规定”有多软,高温津贴发放就有多软。

对于高温津贴发放,无非是两个问题,其一,多数地方标准多年不变。记者统计发现,在已经明确高温津贴标准的省份中,部分地区的标准已经多年未涨。例 如,广东目前的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这一标准从2007年开始至今都未调整;河南省的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工作日10元,这一标准也是 2008年就已制定的;其二,高温津贴发放难落入。

对于高温津贴发放,多是“雷声大,雨点小”。近年来,人社部、中华全国总工会等部门都曾多次强调,用人单位要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且防 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此外,不少地区也出台了相应的监督、惩罚措施。例如,《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中就明确,未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的, 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补发;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即便如此,在一些地方或者一些单位, 高温津贴仍然不能及时发放。例如,近期就有媒体报道,有建筑工地工人三年未收到过高温津贴。

高温津贴发放,显然不能靠“专项检查”,一方面需要法律给力,将“应当发放”改成“必须发放”,并且增加法律惩罚;另一方面监管给力。目前高温天气的劳动保护主要依靠劳动监察部门、工会组织监督,监督管理工作比较乏力,惩处方面的欠缺,使得用人单位违法成本较低。

高温津贴要想不会成为“纸上权益”,首先要法律发威。还是先将“规定”升级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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