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在海南省临高县等地的渔村中,部分少女未婚早孕早育现象普遍。记者在临高县人民医院了解到,从2015年5月至2016年2月,在该县医院生育的16岁以下未成年产妇有20例,相当于每月有两三个未成年产妇,最小的产妇2015年生小孩时还未满14岁。
近年来,早婚早育问题在一些偏远农村、渔村呈现蔓延之势。依照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凡 是男方未满22周岁、女方未满20周岁的结婚者都属于早婚。在现实生活中,尚未达到结婚年龄的青少年男女在没有依法进行婚姻登记的情形下便按照当地风俗习 惯举行婚礼、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行为,也应视为早婚。
我国婚姻法对结婚年龄的规定,是依据中国人生长发育规律和历史文化传统作出的具有法 律强制效力的明确规定,除一些民族自治地方依法定程序对婚龄可以作相应变通外,任何中国公民以及在中国登记结婚的外国人都应当一体遵行。目前许多地方频繁 发生的早婚早育现象,不但危害青少年的健康成长、造成一系列社会问题,而且破坏我国法定的婚姻秩序,损害法律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因此,对早婚早育问题不能 等闲视之,应当采取有力措施加以遏制。
从 人体成长发育层面来看,20岁以前虽然身体各种重要器官逐步发育成熟,但骨骼要到23岁之后才能完全钙化,而妊娠分娩对生殖器官、骨盆腔、腰骶椎骨及盆底 肌肉影响很大。而且,许多“少女妈妈”由于心智发育尚未完全成熟,在认知能力和生活经验方面十分欠缺,对于早婚之后的复杂局面难以有效驾驭,致使矛盾百 出、纠纷丛生,妨碍了家庭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因此,政府应当采取有力措施,切实遏制早婚早育问题的发生和蔓延。首先,要积极开展婚姻法的宣 传和人体科学知识的普及,使人们彻底抛弃“早生贵子”的陈规陋习,牢固树立尊法守法的观念。其次,立法部门和司法机关应当完善婚姻法的相关细则和司法解 释,对于早婚早育行为明确处罚依据,给婚姻法装上钢牙铁齿。此外,学校、社区等组织和单位也不应采取事不关己、袖手旁观的态度,而应当积极参与早婚早育的 治理之中,配合政府部门做好说服教育工作,坚决遏制早婚早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