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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文章来源:网上转载          作者:佚名          发布日期:2016-8-29

董某起诉要求和妻子夏某解除婚姻关系,法院受理后,董某起了歪点,企图使妻子少分财产,于是串通他人虚构夫妻共同债务,伪造了一份80万元的借款协 议书,借款人为董某,出借人为董某的表兄陈某,借款时间是2014年2月5日,董某还给陈某出具了一份“收到借款80万元”的收条。在董某和妻子离婚诉讼 期间,陈某起诉到法院,要求董某夫妻清偿80万元债务。那么,董某和陈某串通实施这种欺诈行为,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说法

董 某和陈某所实施的欺诈行为,实际上是涉及虚假诉讼问题。虚假诉讼一般包含以下要素:(1)以规避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2)双方当事 人存在恶意串通;(3)虚构事实;(4)借用合法的民事程序;(5)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陈某和董某的行为符合上述 要求,无疑构成虚假诉讼。

实施虚假诉讼行为,要承担以下多层次的法律责任:

一是采取妨碍民事诉讼强制措施。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12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

二是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217条规定: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三 是构成虚假诉讼罪的,承担刑事责任。 《刑法修正案(九)》第35条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虚假诉讼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 述法定刑予以处罚。

本案中,如果董某和陈某的虚假诉讼行为被及时揭露,没有得逞,应当由法院对其进行罚款或者司法拘留。当然,虽未得逞,如果已经妨害正常 司法秩序的,也涉嫌构成虚假诉讼罪。如果董某和陈某的虚假诉讼行为已经实施完毕,致使妻子夏某在离婚时少分了夫妻共同财产(应该是40万元),那么夏某应 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控告,由公安机关以董某和陈某涉嫌虚假诉讼犯罪进行立案侦查,然后在刑事诉讼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董某等人返还所侵占的财产,并赔偿 损失。

另外,法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还可以判决董某少分或者不分。我国《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 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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