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联系我们 | 意见留言
新闻动态
推荐律师
李明星
执业律师  
公司法 , 公司清算, 破产管理, 企业改制
电话:13575238519
申永强
执业律师  
工伤赔偿, 婚姻家庭, 交通事故, 人身损害, 刑事辩护
电话:13762431833
经典案例
联系方式
联系人:陈嘉锡
电 话:0734-8214596
 Q Q:wxid_1mtxzh5rsgqz22
 Email:cjxls@126.com
地 址: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船山大道16号融冠·亲城5o写字楼906、913-919室
首页 >> 新闻动态 >> 法律新闻

法律是捍卫英雄形象的利器

文章来源:网上转载          作者:佚名          发布日期:2016-9-28

捍卫英雄,守卫良知,并非只是英雄后人的职守,更是全社会的共同使命、全体人民的共同责任

不懂历史的民族没有根,淡忘英雄的民族没有魂。在人民共和国成立67周年之际,第三个烈士纪念日迎面向我们走来。平凡而崇高的先烈名字,简短却厚重的英雄事迹,散发着耀眼的精神光芒,更激发起人们内心的无尽豪情。

“对一切为国家、为民族、为和平付出宝贵生命的人们,不管时代怎样变化,我们都要永远铭记他们的牺牲和奉献。”英雄是人类历史天空的璀璨星辰,更是一个时代的精神坐标。在纪念馆里的每一次鞠躬致敬,在电脑前的每一次缅怀祭奠,都是价值和情感的双重回归。正所谓,“法立于上则俗成于下”。两年前,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国家立法的形式,先后确立了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纪念日、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国家公祭日和烈士纪念日这三个纪念日,为的正是用法律捍卫历史与英雄,拓宽我们的“精神航道”。

正因如此,纪念和尊崇英雄,属于受法律保护的神圣权利;惩罚污损先烈的行为、遏制抹黑英雄的歪风,同样是筑牢法治堤坝,不让浊流汇入精神洪流。不久前,备受关注的侮辱革命烈士邱少云案一审宣判,两个被告被判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正如一句法律名言所说:“法律规定的惩罚不是为了私人的利益,而是为了公共的利益。”法律的判决,在正本清源、捍卫正道的同时,更警示:英雄不容诋毁,这不仅是道德底线,更是法律红线。

英雄的事迹,并非不能讨论、考证,但应用史实说话、以证据立言。把历史看作“任人打扮的小姑娘”,罔顾历史事实,打着“还原真相”的旗号妄加涂抹,举着“历史揭秘”的幌子肆意抹黑,不仅侵害了民族的历史记忆、集体的心理认同、共同的价值追求,更触碰了法律的底线。这既是对集体的不尊重,也是对自己言论的不负责,更是对英雄声誉的直接损害。

捍卫英雄,守卫良知,并非只是英雄后人的职守,更是全社会的共同使命、全体人民的共同责任。一句话说得好,“对于历史理性的态度,就是我们自己承担起历史的责任”。法律是捍卫英雄形象的利器,如何从法律层面上解决英雄名誉受损后,只有亲属后代才能起诉的被动局面?怎样完善相关法律,细化对污损、抹黑英雄言论和行为的认定?能否考虑把维护英雄荣誉,纳入公益诉讼范畴?这些问题,同样值得相关部门重视。惟有弥补法律空白、完善相应条文,才能让每个人都能成为捍卫英雄的“卫道者”。

1936年,郁达夫在《怀鲁迅》一文中警示道:“没有伟大的人物出现的民族,是世界上最可怜的生物之群;有了伟大的人物,而不知拥护、爱戴、崇仰的国家,是没有希望的奴隶之邦。”英雄,凝聚着一个民族的情感,是国家自立自强的精神内核,无论如何不该被丑化、诋毁。他们的容颜或许会随岁月淡去,石碑上的字迹或许会模糊不清,但拿起法律利器,维护英雄尊严、捍卫英雄荣誉,应成为我们不变的信念。

浏览:724 收藏 打印 关闭
分享到:
Copyright © 2012- www.hnputian.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湖南溥天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陈嘉锡 联系电话:0734-8214596 Email:cjxls@126.com 微信:wxid_1mtxzh5rsgqz22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船山大道16号融冠·亲城5o写字楼906、913-919室  湘ICP备13007435号-1 管理员登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