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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不应让失德者满载而去

文章来源:网上转载          作者:佚名          发布日期:2016-10-19

前不久,影星王宝强的一篇离婚微博占据多家媒体头条,刷屏了微博朋友圈,也在社会上掀起了一场针对婚变中失德者的谴责风暴。数月之后,余音渐远,王马婚变事件也随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的立案受理,由第一季的道德舆论进入了第二季的法律审判。

在古代,两性关系中的失德者会因之付出沉重代价。早在周代,《尚书》中便有“男女不以义交者,其刑宫”。《唐律》不仅规定“和奸者,男女各徒一年半”,而且就连“谋合奸通之人”也要入罪。在国外,《摩西法典》《摩奴法典》等对通奸女性会处以石刑、兽刑等。1871年德国刑法规定“因通奸罪而离婚时,犯罪的配偶与相奸者各处6个月以下轻惩役”。

在如今的社会生活中,婚姻失德的成本已大大降低。道德似乎很难再成为务实者的心坎,舆论也很少对寻常百姓构成压力,法律也因底线太低标准太高而难以惩前毖后。就在这一真空当中,婚变中的受害者追悔莫及,而婚变中的失德者却满载而去。

不过,“人是生而自由的,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虽然上帝已经让步,礼教已然退场,但是来自平等的他人、所处的组织和整个社会的规训从来未曾离开、也离不开个人的生活。伤害他人的行为不会为社会上任何潜在的受害者所允许,包括同为潜在受害者的施害者本人。出轨,只有在不被婚姻另一方认为受到了伤害、不使一个和睦的家庭分裂、不助长社会问题的情况下,才有理由不被采取措施遏制。而当这一私人问题成为每个人都可能面对、却不愿遇到、而又无法自力制止的麻烦时,公权力就有责任、有必要提供匡范的服务。遏制应是社会规则,而宽恕只是个案选择。

当然,我们面对的是一个复杂社会。摆在面前的难题是,人们的需要有时是相异甚至相悖的(有的认可婚姻规范,有的反对婚姻义务),相互矛盾的需要可能同时存在一个人身上(既想限制别人,又想放纵自己),人和人的承受程度也千差万别(有的人认为无所谓的事情对其他人可能非常严重),而且具体情况又错综复杂(家长里短又对错轮回)。那么,如何遏制,又怎么救济?

其实,在社会长时间的碰撞摸索中,我们已经形成了基本的解决框架。一方面,社会提供了“结婚”和“不婚”两种公共产品,每个人都有选择的自由。它为向往稳定的两性关系的人提供婚姻制度,以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对抗婚姻风险。同时,它给予不认同这种有限制的关系模式的人以不选择的自由。另一方面,法律遵守不告不理的自诉原则,受侵害的一方如果介意,则可以拿出证据提起诉讼,不介意则可不起诉,法庭只救济自认为需要救济的受害者。此外,法律为这种失德者的侵害行为设定标准,只有几种直接造成婚姻关系破裂的失德行为才应付出代价。

然而,这套解决框架的关键就在于确保婚变中提出救济的受害方得到救济、让婚变中的失德者受到惩罚。否则婚姻制度将失去约束力,“结婚”与“不婚”的二元选择将解构,向往稳定婚姻模式的人将无项可选。正如任何人进出不受限制的房间无异于公共场所,如果限制普遍失效,那所有渴望拥有家的人都将无家可归。

婚姻制度是向往稳定婚姻的人需要捍卫的家园,让婚变中的失德者受到惩罚,就是在保护每一个向往稳定婚姻生活的人的权利,就是在维护人性复杂又价值多元的社会的共生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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