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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杀人无罪?纠正相关法律解读误区迫在眉睫

文章来源:网上转载          作者:佚名          发布日期:2016-12-7

  类似“未成年人杀人无罪”等错误思想,可能在一部分未成年人头脑中长期存在,政府、学校和家长都有义务加强未成年人普法宣传和法治教育。

  因朋友惦记自己的女友,未成年的胡某与朋友约架,结果致对方多人受伤,自己也因此被网上通缉逃至外地。让人哭笑不得的是,胡某在斗殴过程中居然口口声声喊“未成年杀人无罪”。

  未成年人杀人无罪?这显然是一个极其荒唐的说法。它不仅有违社会基本伦理,更与法治社会的法治理念严重相悖。但就是这样一个完全站不住脚的荒诞论调,竟然成了一些未成年人在违法犯罪过程中的“战斗口号”和“挡箭牌”,令人不得不更加重视这种错误思想对未成年人的影响。无须讳言,纠正部分未成年人乃至某些成年人对相关法律的解读误区,已经迫在眉睫。

  从胡某的叫嚣中不难看出,他对我国刑法相关规定不甚了解。胡某认为自己尚未成年,所以违法犯罪不会被追责。而事实是,未成年人犯罪不意味着可以逍遥法外,而是必须要承担相应责任。根据刑法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当然,法律确实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这并不等于未成年人犯罪无责,而只是适当地减轻刑罚,给予其改过自新的机会。

  另一个原因可能是胡某对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误读。胡某似乎以为,未成年人保护法就是保护其违法犯罪后不受法律惩处的“挡箭牌”,这种想法无疑也是大错特错。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应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但这样的规定只是法律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治理策略之一,“惩罚为辅”和“杀人无罪”完全是两码事。

  具体从犯罪年龄来看,胡某出生于1998年,案发时间为2015年,由此可见,案发时胡某已经超过了16周岁但未满18周岁,如果他犯下杀人等重罪,依法承担刑事责任乃是必然。可以预见,胡某打架斗殴致多人受伤,将会为自己的冲动之举付出应有代价。不过好在,胡某只是嘴上喊一喊,并未真正实施杀人行为,否则必将追悔莫及。

  对此,引人深思的是,类似“未成年人杀人无罪”等错误思想,可能在一部分未成年人头脑中长期存在,这或许成了纵容鼓动他们走上违法犯罪之路的诱因之一。因此,政府、学校和家长都有义务加强未成年人普法宣传和法治教育,让每一位未成年人都知法懂法,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学会依法管理约束自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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