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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发布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规定

文章来源:网上转载          作者:佚名          发布日期:2016-12-19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今日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通报检察机关加强民事执行活动监督基本情况和人民法院加强执行工作规范化建设有关情况。

  据悉,2013年1月1日施行的修改后民事诉讼法,明确了检察机关民事执行监督权。民事执行监督是指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仲裁裁决以及公证债权文书等法律文书的活动进行法律监督。主要包括对民事执行裁判行为、民事执行实施行为进行检察监督。

  最高检民事行政检察厅副厅长贾小刚表示,检察机关应切实履行好法定监督职责,加强对执行工作的监督。同时,检察监督也需要依法开展,规范运行,要坚持依法监督的原则,在监督法院违法和不规范执行行为的同时,支持法院依法执行,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贾小刚对记者说,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检察监督,尽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规定较为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如民事执行监督案件由哪一级检察机关管辖,受理程序如何,人民法院如何受理检察建议以及检察建议的法律效力等问题,亟需进一步规定予以明确。

  贾小刚说,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早在2011年“两高”就启动了试点,并确立了监督范围、方式和程序等,但随着民事执行监督工作的深入推进,实践中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给司法实践带来了新的法律适用问题。特别是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对民事执行的法律监督后,试点时期的一些规定,已不符合法律要求。

  “鉴于上述情况,为了进一步规范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促进人民法院依法执行,‘两高’就会签执行监督文件形成共识。”贾小刚表示,在深入细致调研的基础上,“两高”对当前执行检察监督亟需解决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认真梳理和深入研究,最终在监督范围、受理程序、调阅卷宗、检察建议的提出、回复以及法院的立案等问题上达成共识,制定了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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