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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夫妻“被负债”现象高发,各地呼吁修改相关法律条款

文章来源:网上转载          作者:佚名          发布日期:2017-1-19

  都说“清官难断家务事”,可“劳燕分飞”时,该分清楚的还是需要分清楚。尤其是如果牵扯到债务问题,事情可能就没那么简单了。比如说,丈夫瞒着妻子借下高额债务的,妻子要担责吗?妻子借钱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算不算“共同债务”?

  这些问题,可能乍一听的反应都是“一人做事一人当”,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也就是说,离婚前产生的债务行为,就应该属于“共同债务”。不过近些年,离婚夫妻“被负债”现象也因此多发,“二十四条”引发不小的争议。

  2013年,武汉市民董女士的丈夫王某新以个人名义向朋友借钱50万元,其后一直没有偿还。2014年,双方因感情破裂正式离婚。同年,债权人向法院起诉了王某新夫妇,法院判决王某新夫妇立即偿还欠款。但此时王某新下落不明,债权人便多次找到董女士,希望偿还债务,董女士觉得自己很委屈,“那是他自己借下的钱,我根本不知道他用来做了什么,现在法院让我还,我哪有钱来还喽?”

  无奈的是,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法院只好找到董女士进行强制执行。

  董女士认为,“我也不是借钱的人,对他的行为我也不知情,但是法官根本不听我的。法院只管债主的权利,我的权利谁来保障呢?”

  据了解,像董女士这样的群体,近些年并不显见。他们都是离婚者,离婚之后,若干债主突然而至,称前夫或者前妻欠下了不小的债务,要求另一方还钱。而他们称自己为“24条受害者”。那么,“24条”的出台背景是什么?司法实践中为何会出现不小的争议呢?北京常鸿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陈剑峰说,它的出台是为了最大限度保护债权人、打击夫妻利用离婚避债的现象。债权人很难去举证证明夫妻一方举债后用于干什么,家庭生活了他也可以说不用于家庭生活。所以为了保护第三方或者债权人的利益,只要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举债的都要共同偿还。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的公开数据,由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频发,被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案件大量增多,2014年和2015年连续两年高达7万余件,2016年更是猛增至12万余件。与此同时,这类案件中,上诉率居高不下。近年来针对24条的设立是否合理的争议不断,有多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呼吁修正或废除二十四条。

  2016年3月,最高法曾就关于“撤销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建议”做出公开答复。答复称,夫妻一方举债的情形在现实生活中非常复杂,最高人民法院将积极配合全国人大和有关部门做好相关问题的立法调研工作。北京常鸿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陈剑峰建议,“这种连带虽然对另一方不公平,将来还是得从交易安全方面,倾向于保护第三人。夫妻之间内部的事务,可能目前短期内还没法解决由谁来偿还的问题。如果没有约定,夫妻之间还是要共同偿还。我建议如果想要解决这一问题,从夫妻之间来解决这个问题。比如说在离婚当中,把所有的债务都拿出来衡量,另一方必须举证证明,债务必须用于家庭夫妻共同生活,不能用于共同生活的,只能由一方来偿还。在离婚时,把所有的问题都解决掉,第三人就没机会来找无辜一方来承担责任。实践当中,这个问题怎么处理目前还没有更好的办法来协调第三人或债权人、自己夫妻之间无辜一方如何保护的问题,保护第三人债权人,又要保护夫妻之间无辜一方,可能就是两难。”

  接下来我们把目光投向海外,来看看国外对于夫妻债务有哪些规定,离婚后债务问题如何划分。首先来看澳大利亚,根据澳大利亚的《家庭法》规定,澳大利亚的离婚是不存在过错方的,因此在离婚财产分割和债务分配的问题上,不存在过错方承担更多的债务或更少财产的情况。

  澳大利亚观察员胡方介绍,在澳大利亚进行离婚、财产分割的时候,首先要列明所有的财产以及债务并确定价值,所有的财产和债务既包括了婚姻之前拥有的财产和债务,也包括在婚姻过程中的财产和债务,然后法院会根据双方对财产或债务产生的影响的多少来决定分配,这其中包括在婚前所拥有的收益、积蓄、馈赠、遗产、财产或债务,财产的增值情况以及照顾家庭所做出的贡献,例如做饭、清洁、照顾孩子的贡献,此外法院对于包括双方未来可以赚多少钱,双方的年龄和健康,子女的照顾和经济支持,婚姻关系的长短这些因素也做出合理的分配倾斜,但是在所有的考量当中,债务是否属于共同债务这个因素并不会被考虑在内,也就是说在法院的判决下,离婚双方应该根据最终的财产分割决定来进行分配,债务部分也应当依循决定来共同承担,在双方无法达成分配协议的情况下,法院可以考量各方面的因素来做出分配判决。

  再把目光投向德国。这个一向严谨的国家,在离婚问题上也同样如此。德国观察员薛成俊说,在德国,离婚双方都必须请律师并出庭听候判决,一般情况来说双方在离婚当下就会请律师对财产和债务作出对自己最有利的划分。

  德国法律规定,对于婚内所产生的债务,如果没有婚前协议或者是在婚前协议中没有对离婚后债务问题的具体说明的情况下,则必须作为共同的债务由双方承担。而且如果离婚后一方没有收入或者是不幸离世的话,另一方必须单独承担共同债务的偿还义务。如果双方都无力偿还或者是单独偿还的一方负担太重,解决债务缠身,回归正常生活的最后途径就是申请个人破产。但是这个主要适合身负巨额债务资不抵债的人,因为一旦申请个人破产,必然要对其个人资产进行清算。为了避免日后的种种麻烦,很多德国人在结婚前就会签署婚前协议,所谓的“先小人后君子”,就一旦离婚后的财产和债务划分作出明确的说明。

  最后来看英国。英国在对夫妻债务等问题上有哪些规定,离婚后的财产和债务问题又是如何划分的。英国观察员侯颖介绍,根据英国有关离婚的法律规定,离婚时如果夫妻有财产协议的要按照协议执行,如果没有财产协议,则适用于法定的分别财产制,也就是另有约定之外,婚姻期间夫妻各方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根据1973年的婚姻诉讼法第24条规定,离婚时夫妻财产的处理,法院判决时也并非完全遵循所有权规则,而是根据公平原则进行分配,为了夫妻一方或者是子女的利益,法院基于公平原则,可以判决将夫妻一方所有、占有的财产转移给夫妻另一方所有或占有。对于债务来讲也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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