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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化法律责任 协同共治食品安全欺诈

文章来源:网上转载          作者:佚名          发布日期:2017-2-16

   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安以法为基。没有法治,就没有食品安全,而良法是食品安全走向法治的前提。2月13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对外发布《食品安全欺诈行为查处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包括产品欺诈、食品生产经营行为欺诈、标签说明书欺诈在内的十项欺诈行为,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可以说,真正抓住了百姓在食品安全事故当中经常会遭遇侵害的一些法律风险点、抓住了企业经营当中的短板和痛点,是急消费者之所急、想消费者之所想,有助于倒逼企业诚信经营,也有利于保证消费者的安全保障权以及知情权、选择权。

    对于食品安全欺诈行为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处罚规定,早在1993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就有所提及和界定。2013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重新修订,又充实了惩罚性赔偿内容,对欺诈行为实行民事惩罚性赔偿及相应的行政处罚。2015年4月24日修改通过的食品安全法也作出了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只不过原有法律的原则性较强但可操作性、可诉性和可执行性较弱,所以出台专门的食品安全欺诈行为查处办法对于细化原有法律中关于欺诈行为的规定具有积极意义。

    立法惩处食品安全欺诈行为的主要目的可以用“三升三降”来概括。第一,提升欺诈行为的违法成本,降低欺诈行为的违法收益,确保欺诈成本高于欺诈收益,把欺诈收益变成零甚至变成负数;第二,提升守信收益,降低守信成本,确保守信收益高于守信成本。目前,有些企业违背诚信、掺杂造假、坑骗发财,而很多企业却因诚实经营而遭遇恶性竞争,以至于出现了劣币驱逐良币、好人受气坏人神气的现象。立法打击欺诈行为是对诚信经营的保护;第三,提升消费者维权的收益,降低消费者维权的成本,确保维权收益高于维权成本。

    对于责任界定的细化更加有利于追责问责。重典治乱是我国传统法律思想的精髓之一。此次的征求意见稿是我国在重典治乱制度设计上迈出的重要一步。根据征求意见稿,具有食品安全欺诈行为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除了要接受行政处罚以外,其他应该接受处罚的主体还有四类,即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当然,决不能把重典治乱限缩为治标层面。重典治乱理念强调标本兼治。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不仅要强调治标更要强调治本,不仅要重视食品安全事故的后续处理与法律责任追究,更要重视食品安全事故的事前预防与源头治理,严厉打击、严肃处理食品安全欺诈行为。

    这次征求意见稿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作为行政主管部门,为了进一步提高食品安全法的可操作性,而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提出的,希望各界也都能够建言献策、汇聚民智、共同促进打击食品安全欺诈行为的良法善治,促进食品市场治理的现代化,促进监管转型,消除监管盲区,提高行政监管针对性,真正实现精准监管、信用监管、合力监管、开放监管、透明监管、法治监管。从这个意义来看,征求意见稿十分值得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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