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29日下午14:30分,由我所何玉生律师主讲《民法典合同编若干内容探讨》,参加业务学习的律师认真听取何玉生讲课并与之互动交流。
课件:民法典合同编若干内容探讨
一、民法典时代,债法的规范是如何规定的?
1、《民法典》有没有设“债权编”呢?那么,有无实质性的“债权编”?《民法典》总则编第五章第118条-第122条,第三编合同编,第七编侵权责任编
2、合同编的结构有何奥秘?第一分编“通则”、第三分编“准合同”、第二分编“典型合同”
3、《民法典》有无实际意义上的“债法总则”?神奇的第468条
4、《民法典》时代的债法的整体结构如何?
二、债权与物权二分的重要意义如何?
1、《民法典》中物权类型是开放的?还是封闭的?而债权类型?第114条、第116条,第118条、第468条、第467条。典型之债的发生原因-合同、侵权、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那么,单方允诺?(悬赏广告-第499条-注意所处位置,这是为什么?)其他原因?
2、合同编规定的具体合同类型与物权编规定的具体物权类型,法律意义有何不同?
三、合同编第一分编“通则”有何特色?
1、有哪些规范移出了合同编通则?为什么?如何处理好其与总则编的关系?
2、如何补充完善债法的一般性规则?
3、在合同编通则中,如何区分仅仅适用于合同而不适用于其他债法发生原因的规范规定?
4、在原合同法总则基础上,对合同基本制度具体做了哪些修改完善?
四、《民法典》中规定的典型合同的类型有多少种?
1、相较于原《合同法》分则中有名合同的规定,新增几种呢?
2、为何选取这些作为典型合同予以规定,而不是其他的?
五、《民法典》中为何要在典型合同类型中增加对保证合同予以规定?
1、《民法典》中对保证合同的规定较之前的规定有何不同?
2、保证合同的注意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