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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所组织律师学习培训第十二期《民法典物权编初探》主讲—何玉生律师

文章来源:          作者:罗淑平          发布日期:2021-12-3

      2021年12月3日下午14:30分,我所组织“第十二”业务培训学习,本次培训主题:《民法典物权编初探,由何玉生律师担任主讲。


民法典物权编若干内容探讨 --兼谈律师职业素养培育

一、民法典时代,物权编的基本结构

第一编 总则  

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一百一十四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一百一十五条  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一十六条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第二编  物  权

第一分编  通  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节  动产交付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第二分编  所 有 权

第四章  一般规定

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七章  相邻关系

第八章  共  有

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三分编  用益物权

第十章  一般规定

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十二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十三章  宅基地使用权

第十四章  居 住 权

第十五章  地 役 权

第四分编  担保物权

第十六章  一般规定

第十七章  抵 押 权

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

第二节  最高额抵押权

第十八章  质  权

第一节  动产质权

第二节  权利质权

第十九章  留 置 权

第五分编  占  有

第二十章  占  有

二、究竟如何掌握“物权”这一概念?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条 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问题1:既然有“他物权”,那么,基于租赁、借用等对他人之物使用的权利是否属于“物权”?

1、物权被视为权利人在物上的权利,而非针对某特定人(如所有权人)的权利。

2、物权法定原则在物权体系上的重要性:

a.必须能够完整说出我国法律上有哪些物权类型

b.债权与物权二分的重要意义如何?

对比:合同编第二分编“典型合同”规定了哪些合同类型?《民法典》中物权类型是开放的?还是封闭的?而债权类型?合同编规定的具体合同类型与物权编规定的具体物权类型,法律意义有何不同?

 c.“承租权物权化”这一说法有何意义?

三、物权法定原则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六条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问题:物权法定意味着什么?

1、物权是一个封闭的概念体系。

 

2、就创设物权而言,当事人只能创设法律承认的物权类型。当事人创设不被法律承认的物权类型的,不产生物权效力。

四、物权的类型?

所有权

用益物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

居住权

地役权

海域使用权

担保物权

抵押权(含最高额抵押、浮动抵押)

质权(动产质权、权利质权)

留置权

注意:“物权”是以所有权为核心。所有权具有伸缩性,在特定物上为他人设立“他物权”,并不会改变该物所有权的归属,只不过,在他物权存续期间,所有权的相应权能受到暂时的限制。

五、物权的效力?

1、排他效力

a、物权排他效力在所有权、用益物权上的体现: (1)一物之上能不能有两个所有权?

(2)一块土地之上能否有两个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一个房屋之上能否同时存在两个居住权?

(3)供役地上已经有了通行地役权,还能不能设立管线铺设等其他地役权?

  问:关键看什么?

2、优先效力

a、物权之间?

b、物权与债权之间?

原则:

例外:

对比:债权的平等性。

3、对抗(追及效力)

  关键:对世权(对物权)

问题:

a、甲将A物出借给乙,为丙所侵占,问:能否要求丙返还?

b、甲为乙在B房屋上设立终生性居住权(已登记),后甲将房屋出售给丙,问:乙能否主张继续居住?丙能否以新所有权人身份要求乙返还(腾退)房屋?

c、甲将C房屋抵押给乙银行,担保借款100万;抵押期间,甲将房屋以300万出售给丙 ,问: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丙能否取得所有权?如果取得,则取得什么状态的所有权?而乙银行的利益如何保护?

注:《民法典》第406条V原《物权法》第191条。

六、谈谈律师职业素养培育和执业技巧的锤炼问题

1、法学理论、法律制度、法律规范等的学习,如何与律师职业素养培育和职业技巧锤炼相结合?

 

2、结合几个事例的展开,谈谈个人初浅看法

A、公安悬赏广告如何定性问题。

B、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以及表决规则(《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的律师实务应用问题。

C、项目收入合理避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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