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3日下午14:30分,我所组织“第十二期”业务培训学习,本次培训主题:《民法典物权编初探》,由何玉生律师担任主讲。
民法典物权编若干内容探讨 --兼谈律师职业素养培育
一、民法典时代,物权编的基本结构
第一编 总则
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一百一十四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一百一十五条 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一十六条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第二编 物 权
第一分编 通 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节 动产交付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第二分编 所 有 权
第四章 一般规定
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七章 相邻关系
第八章 共 有
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三分编 用益物权
第十章 一般规定
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十二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十三章 宅基地使用权
第十四章 居 住 权
第十五章 地 役 权
第四分编 担保物权
第十六章 一般规定
第十七章 抵 押 权
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
第二节 最高额抵押权
第十八章 质 权
第一节 动产质权
第二节 权利质权
第十九章 留 置 权
第五分编 占 有
第二十章 占 有
二、究竟如何掌握“物权”这一概念?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条 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问题1:既然有“他物权”,那么,基于租赁、借用等对他人之物使用的权利是否属于“物权”?
1、物权被视为权利人在物上的权利,而非针对某特定人(如所有权人)的权利。
2、物权法定原则在物权体系上的重要性:
a.必须能够完整说出我国法律上有哪些物权类型
b.债权与物权二分的重要意义如何?
对比:合同编第二分编“典型合同”规定了哪些合同类型?《民法典》中物权类型是开放的?还是封闭的?而债权类型?合同编规定的具体合同类型与物权编规定的具体物权类型,法律意义有何不同?
c.“承租权物权化”这一说法有何意义?
三、物权法定原则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六条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问题:物权法定意味着什么?
1、物权是一个封闭的概念体系。
2、就创设物权而言,当事人只能创设法律承认的物权类型。当事人创设不被法律承认的物权类型的,不产生物权效力。
四、物权的类型?
所有权
用益物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
居住权
地役权
海域使用权
担保物权
抵押权(含最高额抵押、浮动抵押)
质权(动产质权、权利质权)
留置权
注意:“物权”是以所有权为核心。所有权具有伸缩性,在特定物上为他人设立“他物权”,并不会改变该物所有权的归属,只不过,在他物权存续期间,所有权的相应权能受到暂时的限制。
五、物权的效力?
1、排他效力
a、物权排他效力在所有权、用益物权上的体现: (1)一物之上能不能有两个所有权?
(2)一块土地之上能否有两个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一个房屋之上能否同时存在两个居住权?
(3)供役地上已经有了通行地役权,还能不能设立管线铺设等其他地役权?
问:关键看什么?
2、优先效力
a、物权之间?
b、物权与债权之间?
原则:
例外:
对比:债权的平等性。
3、对抗(追及效力)
关键:对世权(对物权)
问题:
a、甲将A物出借给乙,为丙所侵占,问:能否要求丙返还?
b、甲为乙在B房屋上设立终生性居住权(已登记),后甲将房屋出售给丙,问:乙能否主张继续居住?丙能否以新所有权人身份要求乙返还(腾退)房屋?
c、甲将C房屋抵押给乙银行,担保借款100万;抵押期间,甲将房屋以300万出售给丙 ,问: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丙能否取得所有权?如果取得,则取得什么状态的所有权?而乙银行的利益如何保护?
注:《民法典》第406条V原《物权法》第191条。
六、谈谈律师职业素养培育和执业技巧的锤炼问题
1、法学理论、法律制度、法律规范等的学习,如何与律师职业素养培育和职业技巧锤炼相结合?
2、结合几个事例的展开,谈谈个人初浅看法
A、公安悬赏广告如何定性问题。
B、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以及表决规则(《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的律师实务应用问题。
C、项目收入合理避税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