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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虐童案凸显法律空白

文章来源:网上转载          作者:佚名          发布日期:2012-10-26
  寻衅滋事罪一般是指“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放在这个案件中明显不够准确。

  但是,由于此事刚发生不久便受到了很高的关注,公安机关在暂时还无法将其定性为“故意伤害罪”的情况下,可能会先采用“寻衅滋事”这样一个“口袋罪”将嫌疑人刑拘,之后再来对案件进行调查。

  也正是因为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没有“虐童罪”这一罪名,所以在颜某这一案件中,罪名的判定也并不以犯罪主体进行区别,最终的罪名还要看后续对被虐待儿童的伤残鉴定报告。

  如果经过鉴定,颜某对儿童构成了具体的伤害,足够入罪,那么颜艳红将可能被判定为“故意伤害罪”。按照法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轻伤则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他人重伤者则可能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通过上述论述我们可以看到,这一案例凸显出立法方面的空白。

  我们的立法方面应对虐童罪引起足够重视,这一漏洞,使得一些涉及虐童事件的嫌疑人很难得到法律的制裁。

  实践中,虐童案一般是作为治安案件处理,及以伤害未成年人为由,予以治安拘留、罚款。虐童行为也不涉嫌虐待罪、侮辱罪、故意伤害罪,因为虐待罪的对象是家庭成员,而老师与学生、保姆与幼儿不属之;侮辱罪,是指公然贬损人格、破坏名誉的行为,而未成年人难谓有独立人格、名誉;故意伤害罪,一般要造成伤害后果轻伤以上才定罪。

  虐童的犯罪嫌疑人的刑事处罚无法可依,社会危害性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国内有律师建议刑法修改时,增设“虐童罪”,或者立法对“虐待罪”增加第二款,以使得效力及于无家庭关系的儿童、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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