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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道德的三种基本关系

文章来源:网上转载          作者:佚名          发布日期:2012-10-29

  实践证明,在现代社会,任何国家的法律和道德都是不可能完全分离的。那么,究竟该怎样认识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我认为,从法理学和伦理学方面来看,法律与道德存在三种基本关系:

  一是道德的法律化。即通过立法把国家中大多数的政治道德、经济道德、社会道德和家庭伦理道德的普遍要求法律化,使之转变为国家意志,成为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行为规范。一般来讲,道德是法律正当性、合理性的基础,道德所要求或者禁止的,往往是法律做出相关规定的重要依据,因此,大多数调整社会关系和规范社会行为的立法,都是道德法律化的结果。在我国,社会主义道德是法律的源泉,是制定法律的重要依据,是评价法律善恶的重要标准。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和国家高度重视立法工作,不断加强民主科学立法,经过30多年的努力,我国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这个法律体系中,许多法律规定的内容,都体现了社会主义道德的内在要求,是社会主义道德法律化的积极成果。例如,我国法律规定诚实守信、赡养父母、抚养子女、尊重和保障人权、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等等,总体上都反映或者体现了社会主义道德的价值取向和基本要求。

  二是道德的非法律化。道德与法律毕竟是两种不同的社会行为规范,在一个国家或者一个社会的大多数道德已经或可以法律化的同时,也必须承认少数或者某些道德是不能法律化的。例如,男女之间的恋爱关系、同事之间的友爱关系、上下级之间的关爱关系、孝敬父母的伦理要求以及公而忘私、舍己为人、扶危济困等道德追求,一般是很难纳入法律调整和强制规范的范畴而使之法律化的。在某些道德不能或不宜法律化的情况下,不要随意使这些道德问题成为法律问题。

  三是某些道德要求既可以法律化也可以非法律化。目前,有的地方出现的见利忘义、不讲信用、欺骗欺诈等现象,从一定意义上说明我国法律对于促进和保障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存在一定程度上的滞后。法律对道德的促进和保障作用,主要是通过立法方式来实现某些道德的法律化,通过法律来确认和强化社会主义道德的价值诉求和规范实施。对于需要法律禁止和惩罚的不道德行为,对于需要法律褒奖和支持的美德善德行为,都应当通过立法予以必要体现。当务之急,应当进一步加强有关社会主义道德建设方面的立法,完善现行法律法规,堵塞立法漏洞。当然,对背离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能否用法律介入以及用什么法律、在何时、怎样介入等问题,还需要进行深入研究才能做出科学结论。

  总之,在现代文明社会中,我们应当坚持“法律的归法律,道德的归道德”。在现阶段,既要警惕“法律万能”,也要防止“道德至上”。不是法律越多越好,而应当是“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也不是道德越多越好,而应当是“管用的即是好的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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