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衡中法民破字第35-4号
湖南天宇农药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长沙办事处等143户债权人:
本院于2005年7月25日作出的(2005)衡中法民破字第35-1号裁定书,裁定宣告湖南天宇农药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依法破产还债。143户债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清算组申报了债权,2010年11月5日,该公司的债权人会议对湖南天宇农药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资格审查报告》及《破产债权人申报债权额、清算组确认债权额明细表》均无异议。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湖南天宇农药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至本院裁定宣告破产还债之日止,尚欠143户债权人债权金额为201356698.89元。其中: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长沙办事处优先受偿债权64770000元;中国农业银行衡阳市分行优先受偿债权22563723.25元;衡山县永和农村信用社优先受偿债权2014747.62元,合计89348470.87元,其余均为普通破产债权,金额为112008228.0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湖南天宇农药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的《破产债权人申报
债权额、清算组确认债权明细表》记载无异议的143户债权人的债权予以确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肖 秋 元
审 判 员 王 毅
审 判 员 腾 小 松
审 判 员 唐 崇 高
审 判 员 吴 雪 峰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邱 葵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衡中法民破字第35-5号
申请人湖南天宇农药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住所地:衡阳市湘江南路83号。
负责人肖春林,清算组组长。
本院在审理湖南天宇农药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还债一案中,湖南天宇农药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以下简称清算组)提出的《湖南天宇农药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于2010年11月5日债权人会议讨论。应参加会议的债权人143户,所代表的债权金额为201356698.89元,其中:有表决权的债权人143户,代表的普通破产债权金额为112008228.02元。实际参加会议的债权人有107户,代表的普通破产债权金额为183488804.87元。同意该分配方案的债权人88户,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户数的82.24%,代表的普通破产债权金额为120534918.73元,占无财产担保债权中的65.69%。该分配方案已经债权人会议通过,清算组于2010年11月22日报请本院确认并准予实施。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的《湖南天宇农药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其中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分配方案,并且其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半数以上,故该分配方案已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三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湖南天宇农药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的《湖南天宇农药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予以确认,并准予实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肖 秋 元
审 判 员 王 毅
审 判 员 腾 小 松
审 判 员 唐 崇 高
审 判 员 吴 雪 峰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邱 葵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衡中法民破字第35-6号
申请人湖南天宇农药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住所地:衡阳湘江路83号。
负责人肖春林,清算组组长。
本院在审理湖南天宇农药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还债一案中,清算组于2010年12月29日向本院报告称,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08年12月28日作出了(2005)衡中法民破字第35-5号民事裁定书,确认并准予实施《湖南天宇农药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该公司清算组已将破产财产全部用于清偿第一顺序债权,支付职工安置费用,第二顺序、第三顺序债权清偿率为零。故特请求终结破产还债程序。
本院认为,湖南天宇农药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三顺序债权的清偿率为零;第一顺序的债权已经得到妥善的处理,符合终结破产还债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规定》第九十七条这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湖南天宇农药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还债程序;
二、湖南天宇农药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在本裁定生效后十日内,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湖南天宇农药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销手续;
三、湖南天宇农药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还债程序终结后,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肖 秋 元
审 判 员 王 毅
审 判 员 腾 小 松
审 判 员 唐 崇 高
审 判 员 吴 雪 峰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邱 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