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决定书
(2010)蒸破决字第1—1号
本院于2010年3月22日以(2010)蒸破决字第1—1号
民事裁定书,债务人衡阳县蒸阳宾馆破产清算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指定湖南溥天律师事务所魏晓华为管理人组长,陈嘉锡为副组长,管理人员为洪自升、刘兴平、王益清。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本决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二0一0年三月二十六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
指定管理人通知书
(2010)蒸破字第1—6号
湖南溥天律师事务所:
2010年3月22日,本院作出(2010)蒸破字第1—1号民事裁定,依法受理债务人衡阳县蒸阳宾馆申请破产清算一案,同时指定你所为该案的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管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0一0年三月二十九
附:(2010)蒸破字第1—1号民事裁定书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蒸破字第1—4号
申请人衡阳县蒸阳宾馆,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县西渡镇新正东路61号。
法定代表人邹同生,该宾馆经理。
2010年3月18日,申请人衡阳县蒸阳宾馆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本院于2010年3月22日裁定受理并指定湖南溥天律师事务所为衡阳县蒸阳宾馆破产管理人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院查明,申请人衡阳县蒸阳宾馆系衡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管的国有企业,成立于1994年,其前身是衡阳县招待所,注册资金370万元,现有职工238人,其中在职职工203人,离退休职工35人。衡阳县蒸阳宾馆破产管理人根据湖南省兴源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以2010年3月22日为基准日,出具的湘兴源专审字(2010)第21号《审计报告书》和衡阳真兴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以2010年3月22日为基准日,出具的衡真兴评报字(2010)第023号《破产清算评估报告》,确认申请人资产总额为18684695.39元,负债总额为64072711.18元,资产负债率342.92%。2010年8月12日,召开衡阳县蒸阳宾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应出席会议的债权人34户,代表的债权额为45063349.29元,实际出席的债权人23户,占应出席会议债权人的67.65%,代表债权额为41479882.53元,占应出席会议债权人债权额的92.05%。破产管理人分别编制和制作的债权人资格审查报告及责债权表、债务人财产状况报告、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经债权人表决,债权人香港惠联投资有限公司、欧雪峰对债权表记载及债权额有异议,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县支行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性质为普通债权有异议,其他债权人及债务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均无异议。会议作出如下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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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无异议的债权人资格及债权额;二、对债权表记载有异议的债权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可在15日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不提起诉讼或逾期提起诉讼,确认其对债权表记载无异议。各债权人对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进行投票表决,并指定香港惠联投资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余波、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县支行的委托代理人贺中伟为监票人,监票人与债权人会议主席核对决票,其中,不同意债权人财产管理方案5户,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债权人户数的21.73%,代表债权额4639869.59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债权总额11.18%,同意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17户,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债权人户数的73.91%,代表债权额36810467.94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债权总额88.74%,弃权债权人1户,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债权人户数的4.03%,代表债权额10338.00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债权总额0.02%,表决结果为通过债权人财产管理方案。
本院认为,申请人衡阳县蒸阳宾馆因亏损严重,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宣告破产的法定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宣告衡阳县蒸阳宾馆破产。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凌晓林
审判员 刘柏丹
审判员 杜金利
二0一二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彭艳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