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 南 省 衡 阳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0)蒸破字第1-1号
申请人衡阳县蒸阳宾馆,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县西渡镇新正东路61号。
法定代表人邹同生,经理。
申请人衡阳县蒸阳宾馆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理初步查明,申请人衡阳县蒸阳宾馆系衡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管的国有企业,成立于1994年,其前身是衡阳县招待所。注册资金370万元,主营范围:住宿饮食、烟酒、其它副食品。企业现有职工人数238人,其中在职职工203人,离退休职工35人。在计划经济时期,在县政府支持下,效益还可以,后因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企业仍沿用国有企业管理模式,无法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缺乏竞争能力,致使企业承受不起市场激烈竞争的冲击,导致亏损严重,主管部门虽采取各种扭亏措施,仍不能扭转日趋严重的经济亏损,被迫于2005年停止经营,后为了不让已有的经营设施因闲置无人管理受到损失,以低廉的租金发租给四海神龙有限公司自主经营,所得租金收入难以维持生计和正常运转,截至2010年3月15日止,申请人衡阳县蒸阳宾馆负债总额为46681748.52元,资产总额为27612565.96元,所有者权益为负19068180.56元,资产负债率169.05%,申请人衡阳县蒸阳宾馆严重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本院认为,申请人衡阳县蒸阳宾馆因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企业仍沿用国有企业管理模式,无法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求,缺乏竞争能力,致使企业承受不起市场激烈竞争的冲击,导致亏损严重,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决定立案受理申请人衡阳县蒸阳宾馆的破产申请。
指定湖南溥天律师事务所为衡阳县蒸阳宾馆破产管理人。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凌晓林
审 判 员 刘柏丹
审 判 员 杜金利
二0一0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