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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主体资格合法性
文章来源:溥天律师事务所 作者:魏晓华 发布日期:2012-5-29
——简析衡阳三化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申请主体问题
摘要:
破产申请是启动破产的先决条件。我国现行破产法在破产程序启动方式上采取的是申请主义,而不是职权主义。一般而言,债务人申请破产亦称为:“自愿性破产”,债权人申请破产亦称为:“非自愿性破产”。由于2007年6月1日实施的《企业破产法》关于债权人申请破产的规定简单、粗糙,在司法实践中操作性不强。特别是可以申请债务人破产的债权人是公民、法人,还是其他组织的问题;对附条件或附期限的债权,债权人是否可以作为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问题;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是否可以作为债权人申请破产问题;债权人申请破产的限额问题等等。这些都给债权人在申请债务人破产和法院审理破产案件都带来一定的难度。本文就衡阳三化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申请主体资格合法性谈谈自已粗浅的看法,以求教于大家。
关键词:破产申请;破产申请权;破产申请主体
一、问题的提出:
衡阳三化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注册号:4300001002211(3-1),2007年该公司在工商局进行年检。公司座落在衡阳市珠晖区东风南路68号,法定代表人邓忠常,注册资本人民币陆仟伍佰伍拾万元整,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范围:精细化工产品、生产、销售,化工设备加工,政策允许的金属材料、化工原料销售,提供仓储、化工技术服务;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相关技术的出口业务,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及相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本企业的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房地产投资。职工1274人,离退休人员226人。
1993年,原三化实业公司在衡阳市募集股东421户,发行股票6550万股,其中发起人3300万股(衡阳市人民政府以土地出让金入股2700万股,委托衡阳市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持有,工行省信托衡阳办事处500万股,衡阳财政信托投资公司50万股,省石油化工公司50万股);社会法人股1500万股;职工个人股1750万股。衡阳三化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00年初被国家证监会列入拟上市公司计划,年后被国家证监委否决。2000年在衡阳市君安证券公司上柜交易,上柜股票早已停止交易。
2001年5月深圳兆佳旺实业发展公司以2000万元人民币从衡阳市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受让所持有的2700万国家股,2002年7月,衡阳市人民政府只同意将该2700万股委托深圳兆佳旺实业发展公司经营管理。2006年,衡阳市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就上述股权转让行为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认定股权转让无效,省高院于2007年10月作出判决认定深圳兆佳旺公司受让股权有效。因此,确认了深圳兆佳旺公司的股东地位,而并非委托管理,是衡阳三化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最大股东。
三化公司最大的债权人是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长沙办事处(以下简称长城公司),债权金额为10777.80万元(贷款本金9341.80万元、利息1436.00万元),该债权为抵押担保债权,抵押担保金额为8944万元。衡阳市化学工业行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行管办)或衡阳市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化工集团)拟收购上述债权,取得三化公司的债权人地位。然后,以债权人的身份申请三化公司破产。在以债权人的身份申请三化公司破产的申请主体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一是以行管办作为债权人申请三化公司破产;二是以化工集团作为债权人申请三化公司破产。
二、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法理分析。
三、关于以行管办还是化工集团作为债权人的身份申请三化公司破产的申请主体的优点及缺陷分析。
(一)、以行管办作为债权人申请三化公司破产申请主体的优点及缺陷分析。
1、行管办作为债权人的优点分析。
(1)、行管办的性质、职能及法律地位。
根据衡阳市编委《关于市直专业经济管理部门转体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衡编〔2002〕7号)精神,设置衡阳市化学工业行业管理办公室(保留衡阳市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牌子),为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其管理人员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行管办系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是三化公司的行业主管部门。有权指导国有化工企事业单位的改革、改制和重组、联合,以及企业的扭亏解困、减负增效和实施再就业工程,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负责本行业企业稳定和安全生产工作的职责,并承办市委、市政府和市经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2)、行管办具有申请三化公司破产的主体资格。
根据市编委的文件精神和行管办的单位性质、职责,行管办具有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事业单位法人的主体资格,具有民事责任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可以进行包括收购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长沙办事处的债权,要求债务人实现其债权的等民事行为。我国破产法对申请企业破产的债权人规定较为宽泛,没有事业单位不能成为申请企业破产的债权人的禁止性的规定。行管办作为债权人不违背破产法有关债权人作为破产申请人的规定,因此,行管办具有申请三化公司破产的主体资格。
(3)、行管办作为债权人申请三化公司破产的优点。
第一、化工行业企业破产改制是市政府企业破产改制的一项重要的工作,特别是三化公司的破产改制,是二届政府悬而未决的难度较大的工作。行管办的职责要求其加大指导三化公司破产改制的力度,行管办以债权人的身份申请三化公司破产顺应了市政府的要求,可以更好地发挥行管办的职能作用。
第二、行管办收购长城公司的债权成为三化公司债权人,根据市政府的指示精神,其收购债权的资金来源于职工的集资。行管办有依照集资方案到期支付集资款及利息的义务,这对于行管办来说,其压力可想而知。行管办将会加强三化公司破产的领导,提高破产工作的效率,加快破产工作的步伐。
第三、三化公司破产财产的处置直接关系到三化职工的切身利益,这样,行管办作为债权人申请三化公司破产,职工感受是市政府作为三化公司破产的后盾,有利于做好三化公司职工的安置、稳定工作,极大地促进了我市的社会稳定。
2、行管办作为债权人申请破产的缺陷分析。
(1)行管办是三化公司的行业主管部门,行管办又作为债权人申请三化公司破产,行管办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容易让三化公司的债权人、股东产生合理性的怀疑。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国有企业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时,应当提交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其破产的文件。行管办的职责是指导国有化工企事业单位的改革、改制和重组、联合,以及企业的扭亏解困、减负增效和实施再就业工程,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而行管办又以债权人的身份申请三化公司破产,与其职能有相冲突之处,无法就破产工作与三化公司债权人、股东沟通,做三化公司债权人、股东的思想工作,这将给三化公司破产带来阻力。
(二)、以化工集团作为债权人申请三化公司破产申请主体的优点及缺陷分析。
1、化工集团作为债权人的优点分析。
(1)、化工集团具有申请三化公司破产的主体资格。
与行管办不同,化工集团是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其民事责任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自登记之日产生,且享有无可争辩的财产权和经营自主权。通过化工集团收购长城公司的债权成为三化公司债权人,再以债权人身份申请三化公司破产,完全是化工集团作为企业的自主经营行为,不受任何干涉,这也是化工集团作为债权人申请三化公司破产的最大优点。
(2)、化工集团作为债权人申请三化公司破产的其他优点。
根据衡阳市编委《关于市直专业经济管理部门转体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衡编〔2002〕7号)精神,行管办和化工集团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设置衡阳市化学工业行业管理办公室〈保留衡阳市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牌子〉)。以化工集团作为债权人申请三化公司破产具有行管办同样的优点,在此不再重复。
化工集团作为债权人申请三化公司破产的优点还体现在企业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具有灵活的经营自主权。因此,对以化工集团为主体的集资方案,在还本付息上,有行管办无法比拟的优点。
2、化工集团作为债权人的缺陷分析。
在三化公司的工商登记中,化工集团是三化公司的发起人、股东。2001年5月,深圳兆佳旺实业发展公司(实际为湖南富兴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兆佳旺公司)以2000万元人民币从化工集团受让所持有的2700万国家股。2006年,化工集团就上述股权转让行为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认定股权转让无效,省高院于2007年10月作出判决认定兆佳旺公司受让股权有效。因此,确认了兆佳旺公司的股东地位,而并非委托管理,是三化公司的最大股东。当化工集团作为债权人申请三化公司破产后,债务人三化公司名义提出异议,认为化工集团是三化公司的股东,不能申请三化公司破产,是化工集团作为债权人申请三化公司破产的最大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