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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法等四部法律将列入重点修订对象

文章来源:网上转载          作者:佚名          发布日期:2012-11-19

  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18日在出席金融街论坛时表示,未来几年应重点修订《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信托法》四部法律.

  她指出,中国已经有了比较全面的金融法律体系,但在机构方面考虑得比较多,对于金融的功能考虑得不够多,在这方面需要进行改进。以机构监管为主的监管格局往往成为制定法律规范的障碍,应该逐渐改为以功能监管为主,机构监管为辅的原则。“金融危机之后,各国都在修改和完善法律制度,修改和完善运行规则,我想中国金融业的发展也应该建立在这样的基础上。”

  吴晓灵认为,未来几年应该重点修订《中国人民银行法》等几部法律。修订《中国人民银行法》,应保证中央银行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并建立一个金融监管协调机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统一制定清算结算制度,规范电子支付结算工具和网络的发展;建立制衡机制等。

  修订《证券法》应注意三方面。一是中国法律对证券的表述太狭窄,不利于形成市场秩序,不利于各类权益的证券化,从而限制了资本市场的发展。二是中国尚未建立做市商制度,证券交易缺乏无缝对接的多层次资本市场,股票定价机制远未完善。三是资本市场利益巨大,虚假操纵市场行为难以杜绝,如果监管手段不足,违规成本过低就难以形成抑制的力量。“尽管上次修订《证券法》的时候,对证监会的监管权利给了很多,但对于现在资本市场上一些利益操纵的行为威慑力还不够。”

  修订《商业银行法》应该按照功能立法的原则,对间接融资的中介机构应统一立法、规范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的行为。修订《信托法》是因为仅对信托关系进行了规范,信托经营方面没有法律层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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