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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农业知识产权保护与法律对策
文章来源:溥天律师事务所 作者:溥天律师团 发布日期:2012-5-29
摘要:湖南农业,源远流长,久负盛名。古有“湖广熟,天下足”的美誉,湖南的稻谷产量和生猪出栏数量均居全国第一位。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面对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趋势,我省农业知识产权意识及其保护显得较为脆弱,特别是农业专利、植物新品种和生物技术成果保护所达到的水平与发达国家相比,存在着相当大的差距。要实现建设创新型湖南和实现富民强省目标,必须要在技术进步、技术创新上下功夫,必须迅速提高掌握和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和水平,以适应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形势的要求,赢得更多的主动。
关键词:我省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对策
一、农业知识产权的概念和特征。
1、农业知识产权概念及保护内容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简称Trips)的规定,知识产权限量为:版权与邻 权、商标权、发明专利权、地理标志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和未披露的信息权(即商业秘密)。就农业知识产权而言,可以界定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其在农业科技领域创造的技术成果和产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主要是以下几方面。(1)农业专利权:根据新修改的我国《专利法》的有关规定,农业领域可以申请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成果包括农、牧、渔机具 发明与改进,肥料和饲料的配方,农业和兽药组合物,食品与调味品的酿造技术,新的生物菌种及产品、培育动植物品种的方法等。
(2)植物新品种。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新出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通常认为:农业专利系统不适合于品种保护,除美国在1930年颁布了《植物专利法》、1970年又颁布《植物品种法》,对植物新品种实行双重保护,其他大部分国家都未将植物品种纳入专利保护范畴。我国新修改的《专利法》同样规定,对动植物新品种的非 科学培育方法可以授予专利权,而对于新品种本身也不授予专利权。直到1997年3月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我国对植物新品种权实施了全面的保护。
(3)农业商标权。指从事农业生产、销售、服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或服务进行商标注册,依法享有农业商标权,同时,对名、优、特、稀农产品的地理标志或原产地域名称权的保护同样属于农业商标权的范畴。
(4)农业商业秘密。指从事农业生产、销售、服务及从事农业科研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其在生产、销售、服务过程所积累的繁殖材料、数据、栽培方法等技术信息,以及在经营农产品时的决策、价格、客户资料等信息所享有的具有经济价值的权利。
(5)农业科技著作权。指从事农业科技研究人员对其在农业科技活动中所产生的著作、论文、工程设计图 及说明、农业科技影音资料及软件等所享有的权利。
2、农业知识产权的特征。
农业知识产权与其他的知识产权一样,具有其排他性、地域性、时间性的特征。但由于受产业的影响,农业知识产权还具有以下二个方面的特征。
(1)易扩散性。指由于农业科学研究多在田间、地头进行,容易被他人非法窃取和流失,甚至造成农业知识产权的权利主体混淆,难以确定。
(2)产权价值标准不确定性。农业生产过程是一个与人自然交互过程,因此,农业知识产权的价值标准在很大程度上无法用一个标准去衡量。
二、我省农业知识产权现状。
我国是一个传统的农业大国,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共培育出40多种优良作物和5000多个新品种和新组合,使主要农作物新品种在全国范围更换5~6次,每次更换一般都增产10%以上[1]。在一系列增产要素中,新品种发挥了30%~35%的作用并使新品种的品质和抗逆性大为改观,对解决我国近13亿人口的温饱问题以及国家的经济建设做出了巨大贡献。近年来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取得长足进步,品种权申请量增势迅猛。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副司长马淑萍 “2008中国国际种业博览会”推介会上说,为促进企业研发,我国自1997年起实施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目前我国植物品种权的年申请量在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中跃居第四位。截至2008年8月底止,我国的植物新品种大田作物申请量为5272件,授权2327件; 蔬菜申请量为270件,授权83件;花卉申请量297件,授权46件。
我国是全球第二大种子市场,常年种子用量125亿公斤,市场潜在价值超过800亿元。2001年以来,我国进口种子5万多吨,价值超过6亿美元,特别是蔬菜、花卉、草类种子进口增幅较大。2005年至2007年种子出口量分别是1.8万吨、2.6万吨、2.9万吨,三年出口额累计1亿多美元。
湖南是一个农业大省,湖南的稻谷产量和生猪出栏数量均居全国第一位。全省有种子植物5000多种,约占全国七分之一强,被列为国家重点保护的占全国的九分之一,药用、纤维、油料、淀粉、化工、果类、饲料类植物应有尽有,优良农作物品种繁多,动物资源丰富,禽畜品种达270多种,经济鱼类160多种。盛产粮食、棉花、油料、麻类、水果、茶叶、烟叶、蚕茧、甘蔗、生猪、鲜鱼、珍珠等农产品。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特别是中央“三农”政策的不断深入和湖南“三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湖南农业已由封闭走向开放,走向世界,已为世界农业投资者所瞩目。湖南农业不仅物产丰富,极品很多,而且现代化生产水平较高,拥有“世界杂交水稻之父”袁隆平等一批农业专家,农业高新技术居世界领先水平。湖南研究开发农业科技成果1400多项,农业科技成果渗透到农业各生产领域,为湖南农业高速发展提供了强大的技术支撑。自我国专利法实施以来,知识产权制度为保护市场经济、促进改革开放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据统计:截至2004年止,湖南在农业方面的专利申请量为2063件,其中:发明专利申请量为977件,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量为1086件。截至2008年8月底止,湖南的植物新品种申请量为241件,授权104件,在全国排名第10位。农业知识产权由于受农业生产自身特点和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以及我国对知识产权保护特别是对农业知识产权保护起步较晚。从目前的情况看,湖南农业知识产权保护还很薄弱,还存在大量知识产权流失现象,农业知识产权意识相对淡薄。从农业专利、植物新品种申请来看,农业专利申请严重不足,植物新品种的蔬菜、花卉品种申请尚属空白。特别是农业的知识产权保护的主体单一,都是农业的科研单位,公民、其他组织的农业知识产权申请、保护都属空白。从地区的发展来看,从1997年《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颁布实施以来,以衡阳市为例,十二年的时间里,只有衡阳市农业科学研究所申请了6个植物新品种,我省各地区对农业知识产权保护非常不平衡,多集中在长沙地区。我国的农业专利、植物新品种和生物技术成果保护的水平与发达国家相比,存在着相当大的差距。就我省而言,是我省的杂交水稻催生了《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经过十余年的发展,我省农业知识产权与其他兄弟省相比,同样存在较大的差距。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势的加剧, 我省的农业产业要在激烈竞争的国内.国际市场中生存发展,必须加强农业知识产权意识,加大我省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三.我省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已基本形成了以专利、商标、版权为三大支柱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框架,主要有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但同世贸组织所确立的管理体制框架、农业产业运作的国际经济环境变动等要求相比,我省农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面临严峻挑战,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
1、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
我国是实行知识产权制度较晚的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作用没有充分的认识,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战略意义缺乏足够的重视。在过去几十年里,我省农业将重点放在科研开发、技术应用和推广科技成果上, 忽略了自有资源的挖掘、利用和保护,这些资源包括基因资源、地理标志、原产地名称等等。世界杂交水稻之父——袁隆平院士的大量科技成果也白白贡献给了全人类。我省早期大量核心技术成果主要来自国有企事业单位,没有注意知识产权全球部署,在向美国、东南亚等地区大规模输出水稻杂交技术的时候没有获得应有的收益。按照国际技术转让的一般惯例,我国向外国出售杂交水稻这样独创的具有重大实用价值和经济效益的技术,应当获得全套技术专利权。1980年,我国的"中国种子公司"同美国西方石油公司所属园环产品公司签订协议,拟把我国杂交水稻技术有偿转让给美国。当我国的代表前往美国商谈申请专利时,美方竟拿出了我们公开发表的50多篇有关文章给我们的代表看。这些文章大多数是我国国内发行的科技报刊上有关杂交水稻的报导,详尽具体,百无禁忌,甚至一些极细致的技术细节也不曾有遗漏。结果,我国只申请到仅占六十分之一的花期相遇措施的单项专利,其他技术的专利权均未获得。
2、申请知识产权保护的构成不合理 。
我省在申请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及授权数量少,品种构成也不合理。从申请数量上看,尽管每年申请的数量在不断增加,但与发达国家相比仍有较大的差距。从构成上来看,品种分布很不均匀,申请植物新品种权的农作物主要是水稻等大田作物,占到了申请总量的90%以上,其他农产品申请数量较少,一直是空白。我省的地理和气候多样,再加上某些地方上千年的传统耕作、制作工艺,可以享有原产地保护的涉农产品也是十分丰富的,地理标志权申请保护不足。
3、申请涉农知识产权保护的覆盖面不足。
通过自主创新取得与掌握品种权是涉农企业保护种质资源的重要的方式。我国是八大作物起源中心之一,生物遗传资源非常丰富,随着我国农业经济对外开放及农产品国际贸易的日益扩大,外国企业到我国申请品种权将后迅速增加,特别是一些种业跨国公司,依靠其先进技术优势,不但将其某个具有现实及潜在经济价值的植物新品种在该国申请品种权,还将某些发展中国家的优良品种在这些国家申请并取得属于他们自己的品种权。因此,必须扩大植物新品种保护的覆盖面,使我国的植种质资源通过品种保护“留住”,而不是“流失”。
四、我省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对策和建议
当今世界,经济发展日趋全球化,以科技为核心的综合国力的竞争日益激烈。21世纪是“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是重要的战略性资源,是提高国际竞争力的核心要素,是科学发展的关键。保护知识产权,推动知识和智力资源从创造到运用的良性循环,正成为各国追求的重要目标。温家宝总理最近在英国考察华为集团公司时指出“竞争力就是知识产权,是专利,是商标”。胡锦涛总书记强调“要坚持走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大力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知识产权战略”。我省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任务是提高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出能力,充分有效运用现有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加强农业高新技术领域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研究,有效地保护自己的科研成果。
1、运用专利法保护科研成果的知识产权。
农业科研部门及农业科技作者在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对自身的研究成果进行必要的审查,及时申请专利。可申请专利的农业科技成果主要有:农机具和渔具的发明与改进,可申请实用新型专利;肥料和饲料新配方,农药和兽药组合物,食品、饮料和调味品的加工技术,可申请发明专利;新的微生物菌种及产品可申请发明专利;动植物育种的新方法可申请发明专利。对现有发明创造成果公开之前及时申请专利保护 。要彻底改变过去那种“重成果、轻专利”的做法,对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发明创造,要先申请专利保护,然后再发表论文和进行成果鉴定,以免丧失新颖性,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湖南省溆浦县温水乡黄江村村民耕得人于2006年申请的“一种复交水稻育种方法”,于2009年8月正式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为发明专利。是一种能自我繁殖同时能保持杂交水稻品性的一种育种方法,经过10年的摸索,他终于发明了一种“复交水稻”培育方法。该发明提供的方法培育的水稻优质、高产和多抗,具有广泛推广和应用的价值。这一信息说明我省农业科技工作者专利保护在不断提高。
2、运用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保护育种成果。
我省具有生物多样性优势,基因资源十分丰富。基因资源既包括研究开发的技术成果,如转基因技术、植物新品种,也包括我省独有的自然基因和特有生物品种。尤为重要的是基因资源的丧失是不可逆转的。如以“杂交水稻之父”袁隆平名字命名的隆平高科是目前世界排名第一的杂交水稻种子公司。该公司在袁隆平等专家带领下,已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168个,各项专利97项(次),建立起湖南超级杂交稻研究中心、湖南亚华种业科学院等自主研发平台。因此,我省农业一方面要保护研究开发的,另一方面要保护现有资源,防止廉价和无偿的资源付出。对具备授权条件的基因资源, 动植物新品种及时申请保护 。
3、运用商标法保护科研成果的知识产权。
我省农业应当按照科学发展观的指导思想,全面规划商标事业的发展,积极创新了“商标富农”机制,将商标向农村延伸,推广“公司+商标(地理标志)+农户”的新型农村经营模式,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解决农业人口就业的机制。农业科研成果以产品形式投放市场的,应及时办理商标注册手续。注册商标相当于给农业科研成果上了双保险。农业品种有了注册商标,并同时申请了包装外观设计的专利,可有效防止假冒种子坑害消费者。 保护农产品商标会给农业带来经济价值、信誉价值和无形资产。只有创造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名牌农产品,才能在世界市场上具有竞争力。
注册农产品商标的策略:一是企业要及时进行申请注册;二是注册防御商标,构筑一道强有力的防假冒商标保护网;三是对其商标价值及时进行评估,将无形资产有形化。
4、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科研成果。
我省农业在合作研究、成果开发转让等经济活动中要注意签订保护知识产权合同,以防发生知识产权纠纷或造成知识产权流失。对科技档案、阶段性研究成果、非专利技术等具有商业价值的科研成果均应视为单位的商业秘密,主要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保护。
5、运用司法制度保护知识产权。
我省各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科研教学单位、企业、农民要自觉学习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知识,深入了解申请专利、植物新品种保护、商标以及著作权的条件、程序等,树立知识产权观念,提高维权意识和能力,依法适运用我国知识产权的各项司法制度,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6、加强涉农知识产权保护和部门的监管,增强执法力度,切实保护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切实有效的保护农业知识产权是实现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成功与否的关键,根本措施在于加强执法部门的执法水平和执法力度,知识产权行政权法是查处违法和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力量,这就要求有关职能部门应加强执法人员责任心,严格执法,强化农工商、公检法、技术监督部门联合执法、与人民法院共同营造有利于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制环境,共同实现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
参考文献:
[1] 朱玉春:加强农业技术知识产权保护[J]。宏观经济研究,200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