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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光裕内幕交易案引发的两起民事赔偿案

文章来源:网上转载          作者:佚名          发布日期:2012-12-21

今天在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一审宣判。法院认为李岩、吴屹峰二位股民要求黄光裕夫妇赔偿损失及利息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2010年8月30日,北京市高级法院终审认定黄光裕内幕交易罪成立。河南股民李岩随后向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黄光裕、杜鹃夫妇赔偿其经济损失76.9万余元及利息12.6万余元。此案是国内首例因内幕交易引发的民事索赔案。

  2011年11月,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又受理了山西股民吴屹峰诉黄光裕夫妇案,吴屹峰的诉讼事由与李岩相似,但其索赔金额更为巨大,达558.7万余元。

  法院在判决中指出,李岩主张的2007年8月13日至9月28日所受的损失,为交易佣金、印花税的费用,是进行股票交易必然产生的费用,并不是内幕交易行为所导致的损失。

  李岩在起诉中还要求被告赔偿其2008年5月7日至10月20日期间的股票交易损失,但法院认为,该期间已不是黄光裕、杜鹃实施内幕交易行为的时间。

  法院还认定,李岩主张的“由于黄光裕、杜鹃的内幕交易行为被查处,终止了对鹏润地产公司的资金注入,导致了公司重组的失败从而导致股票下跌,产生损失”,其性质属于公司经营状况发生变化而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的影响,不属被告内幕交易行为所导致的损失。

  综上,法院驳回了李岩的所有诉讼请求。

  而在吴屹峰案中,法院查明,吴屹峰在2007年9月21日买入中关村股票465900股,主要从事的是与黄光裕、杜鹃同向的证券交易。在涉案内幕信息公布后,吴屹峰又分两次买入中关村股票80400股。2008年8月20日,吴将持有的546300股中关村股票全部卖出,此时已不属于黄光裕、杜鹃的内幕交易行为期间。

  法院在判决中指出,吴屹峰未举证证明其在2008年8月20日卖出546300股中关村股票所产生的交易金额、佣金、印花税等损失与黄光裕、杜鹃的内幕交易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所以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股民的代理律师张远忠拿到判决书后,对结果表示遗憾。

  法院在判决中指出,操纵证券市场行为人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对赔偿数额的范围及损失的计算方法等,现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均无明文规定。“希望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张远忠说,目前与他签订正式委托代理协议的还有40多位股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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