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联系我们 | 意见留言
新闻动态
推荐律师
蒋勉
执业律师  
工伤赔偿, 消费权益, 高新技术, 水利电力, 公司犯罪
电话:15973470597
刘兴平
执业律师  
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人身损害, 经济仲裁, 公司法 
电话:15873419889
经典案例
联系方式
联系人:陈嘉锡
电 话:0734-8214596
 Q Q:wxid_1mtxzh5rsgqz22
 Email:cjxls@126.com
地 址: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船山大道16号融冠·亲城5o写字楼906、913-919室
首页 >> 新闻动态 >> 法律新闻

强迫性劝酒致酒友酒架死亡将承但法律责任

文章来源:网上转载          作者:佚名          发布日期:2013-1-21

  在喝酒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原则上责任自负。对于因喝酒产生的损害后果,本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不过,发生以下4种情况,酒友就要承担法律责任了。

  一、强迫性劝酒,明知对方不能喝酒,或明知对方身体有疾病———对方已经明确表示身体不适的情况下仍然劝对方饮酒者,要承担由劝酒引起的一切责任;
  二、明知对方喝醉已经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在无人照顾的情况下存在危险,清醒酒友未将醉酒者安全送达,醉酒者一旦出事清醒者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酒后驾车未劝阻,对于醉酒的酒友其他人应当劝阻其不得驾车,如果未加劝阻则就有可能承担由此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
  四、宴会的主人应当确保参加宴会的每个人的安全,醉酒者一旦出现意外事故,酒宴召集者就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浏览:1307 收藏 打印 关闭
分享到:
Copyright © 2012- www.hnputian.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湖南溥天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陈嘉锡 联系电话:0734-8214596 Email:cjxls@126.com 微信:wxid_1mtxzh5rsgqz22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船山大道16号融冠·亲城5o写字楼906、913-919室  湘ICP备13007435号-1 管理员登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