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人说,丰瑞公司和供货商对有毒有害原料都是明知的。赵建国曾在公安机关供述时称:“黄慧华电话联系问我要不要鱼油,我说最近查得紧你们有没有资质材料。黄慧华说她去找找,后来吴庆伟说公安在查,就告诉黄说不要货了。”
当事人被指患精神分裂症
赵建国的辩护人曾粤兴认为:赵建国主观上没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故意,不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赵建国是在了解过各大知名油企的生产模式、工艺流程、都在使用“毛油”生产销售食用动物油的情况下,才进行模仿生产的。
“赵建国曾经被云南省心理卫生中心鉴定出患有‘精神分裂症’,他在被羁押期间,曲靖市第三人民医院对他做了司法精神病鉴定。该鉴定既不能否定云南省心理卫生中心关于赵建国患有‘精神分裂症’的结论,最多也只能认定其关押期间的精神状态。客观上,曲靖第三医院医生仅凭与赵建国1个多小时的交谈,也不可能对赵建国案发前的精神状态做出正确的结论。”
曾粤兴说,2007年5月开始,直到赵建国被警方从云南省心理卫生中心带走,赵建国被确诊“精神分裂症”,并且反复多次发病是个不争的事实。在这6年间,其思维状态有问题,辨认能力、控制能力有所下降,经过治疗才有所缓解。现在,赵建国每天都在服用治疗精神分裂症的“盐酸齐拉西酮”药品。要求对赵建国就精神病的事重新进行鉴定。
辩护人作有罪罪轻辩护
吴庆伟的辩护律师李春光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成立,吴庆伟等被告人及被告单位不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李春光说,吴庆伟等各被告人及被告单位不具备指控之罪的客观和主观要件,公诉机关的证据亦不足以证实。根据刑法144条,构成该罪的客观方面要件是“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主观方面要件是具有“明知”内容的故意。吴庆伟等被告人及被告单位可以按刑法143条的规定,即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追究丰瑞公司及部分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并据此作有罪罪轻辩护。
李春光认为:2011年国务院才正式确定行政管理意义上的地沟油一词,2012年最高法院等机关才以一份不规范的文件形式不太正式地确定了司法意义上的地沟油一词。作为有着全国先进水平的油质加工设备的丰瑞公司,该公司连续12年产品抽检及送检全部合格,虽然产品的原料采购、检查中存在疏忽乃至间接故意的过错,但不能以此就臆断丰瑞公司使用地沟油加工了食品,更不能臆断丰瑞公司构成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李春光说,2001年初,丰瑞公司注册登记成立,先后被云南省、昆明市各级政府部门授予著名商标、放心油、云南名牌等称号,还有农业部授予全国食品加工示范企业,丰瑞公司的子公司刚刚投资2亿多元建设了全国一流的厂房、配置了全国一流的加工设备,每年纳税1000多万元,提供1000多个就业岗位。丰瑞公司生产食用油涉及卫生、食药监督、工商、商务、农业、质检、环保等10多个部门的监管,11年中,难道10多个部门都没有监管到位?都在渎职?
李春光请求法庭对吴庆伟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