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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国民法律意识逐年增强

文章来源:网上转载          作者:佚名          发布日期:2013-3-28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金克胜28日透露,“王老吉”和“加多宝”诉讼纠纷正在广州市中级法院审理。社会公众对此案的关注,反映了品牌的价值和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同时也表明我国国民法律意识增强,将诉讼作为解决纠纷的手段成为多数人的共识。

  据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近三年来全国法院审理的商标民事案累计超过4万件,其中较为突出的涉及品牌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案件类型主要有三种:

    一是将他人的知名商标作为字号在境内外注册公司,突出使用与他人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字号,导致公众混淆;
    二是侵权人借助网络从事违法行为,通过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售假、设置虚假的所谓官方网站从事经营;
    三是恶意抢注他人的驰名商标、知名商号或者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谋取不正当利益。


  针对商标侵权案件不断涌现的现实,最高人民法院一方面发布指导意见,明确商标和不正当竞争案件审理的司法政策,另外在案件审理中,法院严格保证权利人的利益,依法对侵权者进行惩处。孙军工说,“对于构成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的,依法发布禁令,判决被告停止制造和销售行为,有些案件还责令当事人销毁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材料、工具,要求收回和销毁侵权产品,防止侵权产品流入终端市场。加大对侵犯知名品牌行为的判赔力度,加重假冒盗版和重复侵权、恶意侵权、以侵权为业的行为人的赔偿责任,保证权利人利益和消费者的权益。”

  与此同时,对于一些由于历史等原因造成的商标标志冲突案件,法院力争在尊重历史和现状的基础上做好调解工作。曾引起国内外广泛关注的苹果公司与深圳唯冠公司“IPAD”商标权属纠纷案就是一次调解成功案例。此案双方2012年6月经有关法院调解后达成调解协议,由苹果公司支付6000万美元,深圳唯冠公司将涉案“IPAD”商标过户给苹果公司。目前调解协议已经执行。

  从事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金克胜法官认为,诉讼是解决商标侵权纠纷的重要方式,但不一定是最好的方式,企业有必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商标侵权行为的发生。

  “比如说,在签订合同前更多调查,对于相应权利和义务的约定应该更加严密和全面,对于使用商标要有更多预见性和前瞻性。这样可能避免纠纷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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