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祁民破字第1一l号
申请人湖南映武黄花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光辉南路。
法定代表人李映武,董事长。
申请人湖南映武黄花集团祁东黄花有限公司,住所地:祁东县石亭子镇罗江村。
法定代表人李映武,董事长。
申请人湖南映武黄花(集团)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光辉南路。
法定代表人李映武,董事长。
申请人湖南映武黄花(集团)绿色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光辉南路。
法定代表人李映武,董事长。
申请人衡阳鑫宝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光辉南路。
法定代表人李映武,董事长。
申请人湖南映武黄花集团有限公司、湖南映武黄花集团祁东黄花有限公司、湖南映武黄花(集团)销售有限公司、湖南映武黄花(集团)绿色食品有限公司、衡阳鑫宝实业有限公司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于2012年11月15日,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31日依法指定本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申请人湖南映武黄花集团有限公司于2002年5月24日经衡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成立,注册资本5000万元,营业执照注册号430400000040709。公司初始登记名衡阳映武蔬果实业有限公司,2002年6月4日更名为衡阳黄花(集团)绿色食品有限公司,2003年7月7日更名为衡阳映武黄花集团有限公司,2003年7月11日更名为湖南映武黄花集团有限公司。股东情况:李映武(4900万元)、李忠云(100万元)。公司现有职工125人。
2003年7月23日,申请人湖南映武黄花集团有限公司发起成立湖南映武黄花集团,集团成员(子公司)有:湖南映武黄花集团祁东黄花有限公司、湖南映武黄花(集团)销售有限公司、湖南映武黄花(集团)绿色食品有限公司、衡阳鑫宝实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湖南映武黄花集团祁东黄花有限公司是经祁东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曰期为1997年5月26日,系湖南映武黄花集团有限公司没立的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号430426000008612,注册资本人民币4250万元。
申请人湖南映武黄花(集团)销售有限公司是经衡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为2003年7月8日,营业执照注册号430400000040129,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股东情况:衡阳映武黄花集团有限公司(40万元)、邹明明(10万元)。公司初始登记名衡阳映武黄花(集团)销售有限公司,2003年7月11日变更为湖南映武黄花(集团)销售有限公司。
申请人湖南映武黄花(集团)绿色食品有限公司是经衡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为2003年7月8日,营业执照注册号430400000041685,注册资本500万元。股东情况:湖南映武黄花集团有限公司(490万元)、李忠云(10万元)。公司初始登记名衡阳映武黄花(集团)绿色食品有限公司,2003年7月1 1日变更为湖南映武黄花(集团)绿色食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衡阳鑫宝实业有限公司是经衡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为1994年3月1日,营业执照注册号430400400001992,注册资本176万元。工商登记中方投资人湖南映武黄花集团祁东黄花有限公司,外方投资人台湾台北市升发贸易有限公司,现公司实际由湖南映武黄花集团祁东黄花有限仓司独立控制。
申请人湖南映武黄花集团祁东黄花有限公司、湖南映武黄花(集团)销售有限公司、湖南映武黄花(集团)绿色食品有限公司、衡阳鑫宝实业有限公司均未建立完整的财务账簿,由申请人湖南映武黄花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经营和管理,实际上是五块牌子一套人马。
上述申请人因建厂投资过大,占用流动资金太多,财务管理费用大量增加,开拓市场经营资金困难,无力偿还银行贷款本息;特别是2004年引发全国的“毒黄花风波”、严重影响产品销售,公司陷入困境,经营严重亏损。申请人为保护黄花产业,保护黄花产区菜农利益,积极求助于国家政策扶持,但是由于资金困难等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无力参与市场竞争,经营状况继续恶化。截止2012年10月26日,申请人负债总额为362,401,643. 62元,资产总额为88,369,490.70元,所有者权益为-274,032,152. 92元,资产负债率为243.84%,累计亏损323,140,592. 90元(具体详见审计报告)。申请人申请破产清算已经股东会及职工代表大会决议通过。
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南映武黄花集团有限公司、湖南映武黄花集团祁东黄花有限公司、湖南映武黄花(集团)销售有限公司、湖南映武黄花(集团)绿色食品有限公司、衡阳鑫宝实业有限公司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其破产清算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祭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受理申请人湖南映武黄花集团有限公司、湖南映武黄花集团祁东黄花有限公司、湖南映武黄花(集团)销售有限公司、湖南映武黄花(集团)绿色食品有限公司、衡阳鑫宝实业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
二、指定湖南溥天律师事务所为湖南映武黄花集团有限公司、湖南映武黄花集团祁东黄花有限公司、湖南映武黄花(集团)销售有限公司、湖南映武黄花(集团)绿色食品有限公司、衡阳鑫宝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曾小广
审 判 员 肖湘祁
审 判 员 胡建生
审 判 员 肖 健
审 判 员 汤运芳
二O一三年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谢振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