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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于4月3日起施行

文章来源:网上转载          作者:佚名          发布日期:2013-4-6

  近年来,不少地方法院反映城乡规划法、行政强制法施行后,对于违法建筑强制拆除如何适用法律,一些地方在理解上存在分歧,个别基层法院甚至积压上千件涉及拆违的案件。

  4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正式施行,《批复》要求:“根据行政强制法和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精神,对涉及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的强制拆除,法律已经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机关提出的非诉行政执行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负责人说,《批复》所称的“非诉行政执行申请”,是指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批复》强调“非诉”的意义,首先在于严格区分是否属于诉讼中的强制执行,其次在于严格区分行政机关有无行政强制执行权。

  该负责人说,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批复是司法解释的一种,具备法律效力,是司法文书可以援引的依据。《批复》利于解决目前违法建筑强制拆除领域的法律理解分歧和困扰人民法院的诸多现实难题,准确贯彻行政强制法、城乡规划法规定精神,体现司法改革中的“裁执分离”原则,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执行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该负责人强调,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要坚决排除各种不当干预,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公正审理相关行政诉讼案件,及时清理已受理的相关非诉行政执行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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