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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他人"安乐死"在中国将面临法律追究

文章来源:网上转载          作者:佚名          发布日期:2013-4-14
  两年前,江西龙南县70岁的农民钟义纯用“活埋”的方式帮助受疾病折磨的好友曾庆香“安乐死”,并因此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类似的一幕在中国多地都发生过。

  2012年12月,甘肃籍男子贾正武因帮助身患重病、痛苦不堪的妻子自杀,被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其辩护律师在法庭上提出,“这种行为虽然不为刑法所容,但实质上维护了公民的死亡尊严,解除了被害人的病情折磨和精神痛苦。”

  然而,关于“安乐死”的争议在中国从来就没有停止过。和贾正武的辩护律师持类似观点的支持者认为,安乐死结束了一个病痛不堪之人的生命,却维护了其尊严。安乐死若能为公众接受,既是社会的进步,也是道德的进步。

  不少反对者则认为,由于“安乐死”所涵盖的法理和技术等方面实际操作难度较大,一旦操之过急,一方面可能带来更多的伦理问题,造成道德混乱,另一方面,也可能因法律空子的存在,产生违反本人意愿剥夺他人生命的情况,演变成“以法律之名,行杀人之实”的后果。

  中国卫生部门认为,在中国推行“安乐死”的条件和时机都不成熟。

  从全球情况来看,目前只有荷兰、比利时和美国的一些州承认安乐死的合法地位。与此同时,也有一些国家虽然默认“安乐死”的必要性,却也持极为谨慎的态度。

  不得不承认,中国与承认安乐死合法地位的国家和地区之间,在医疗水平和立法等方面的还有较大差异。

  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法律系主任颜三忠认为,中国要实现对“安乐死”立法,须具备三大前提条件:
    实现医疗技术的普及和高度发展,医院对患者能否实施“安乐死”能够作出准确判断;
    完善全民医疗保障体制,避免“安乐死”立法获准后,一些重症绝症患者因为给家庭“减负”而“被安乐死”;
    大力提高医生的职业道德水平,并获得公众信任,避免出现放松“安乐死”条件,甚至出现患者不孝子女为摆脱赡养义务贿赂医生制造“安乐死”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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