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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再审纠正错误是对法律、对事实的负责

文章来源:网上转载          作者:佚名          发布日期:2013-4-15
  2010年夏天,新疆检察官张飚同志来信反映张辉、张高平案件的有关情况。我院主要领导立即作出批示,职能部门一方面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另一方面着手开展审查工作,并将相关情况告诉了张飚同志。我院从审查检察机关掌握的材料和必要的调查入手,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定案的基本要求,于2012年10月提出了张辉、张高平申诉有理的书面审查意见。

  我院成立了专门的办案组,审查了原判的全部案卷材料,开展了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会见了当事人,参加了庭前会议,形成了检察机关再审出庭意见。在再审中,我院派检察员出庭执行职务,发表出庭意见,认为本案没有证明张辉、张高平作案的客观性直接证据,间接证据极不完整,缺乏对主要案件事实的同一证明力,没有形成有效的证据链条。重要的技术鉴定不能排除勾海峰作案的可能。不能排除侦查过程中有以非法方法获取证据的一些情形。本案定案的主要证据张辉、张高平的有罪供述,依法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应宣告张辉、张高平无罪。这些出庭意见为法院再审所采纳,再审过程和结果赢得当事人及其家属、出庭律师等各方面的充分肯定。

  依法再审纠正错误是对法律、对事实的负责。张辉、张高平重大冤案的发生给我们的教训是十分深刻的。原办案的检察机关在履行对本案的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和诉讼监督职能中,在办案的一些环节上存在着审查不细、把关不严、监督不力等问题。对此,检察机关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我们向张辉、张高平及其家属表示深深的歉意。

  我院一定会全面深入开展自查自纠,调查此案在检察机关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等环节上存在的问题,对存在的问题实事求是、决不掩盖,在查清事实和明确责任的基础上,严格落实检察机关错案责任追究制。我们要认真吸取此案的深刻教训,找准主要问题,仔细分析原因,严格建立符合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完善的办案机制,强化程序意识和监督意识,把尊重和保护人权的法治原则落实到每一个案件之中,落实在每一个执法办案的环节之中,确保今后不再发生类似严重的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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